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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管理工作細則

發布時間:2024-05-22 13:56:02

1. 如何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近年來,各地方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今年9月,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中石化南京地區的金陵、揚子、南化、二建4家單位分別簽署協議,由地方社區和企業共同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實行社會化管理,簡稱「共管」模式。在此模式下,企業退管部門如何適應社會化管理要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實現「六個老有」創造條件,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針對石化企業具體特點,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企業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正確認識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和「共管」模式下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首先,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完全意義上的社會化管理服務主要內容是:(1)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2)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3)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開展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4)了解企業退休人員思想和生活狀況,對高齡、特困、鰥寡孤獨、重病的企業退休人員進行走訪慰問;(5)對死亡退休人員的遺屬進行慰問,幫助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領手續;(6)建立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本信息庫,由市、養老保險統籌縣(區)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7)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8)組織和引導社會力量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護理、生活照料、殯葬服務、法律援助等服務,推動老年公寓的建設與發展;(9)依託基層黨組織,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10)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等十方面的工作內容。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企業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
其次,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共管」模式的內容。根據中石化下屬企業大都經營狀況較好、退休人員較多且居住地相對集中、退管機構健全、各項活動開展正常、退休人員福利待遇高於地方的特點,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採取「社區與企業共管」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此模式是由社區和企業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管理服務。即:企業職工退休後,除了享受原企業為他們提供的管理服務外,退休人員還享受居住地社區按照社會化管理服務制度要求為其提供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共管」以後,對退休人員服務更全面、更廣泛,各項福利待遇不會因社會化管理而降低。
第三,要明確「共管」模式下,企業承擔的責任。鑒於目前社區社會化管理條件尚不成熟,部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難以落實到位。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後,大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仍需要企業退管部門來承擔,企業退管部門不可能隨社會化管理而消失。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養老金(企業補貼)由企業繼續按有關政策發放;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互濟救助仍然按原渠道報銷;退休人員的體檢、節日慰問等須按原標准執行,保證移交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各項待遇不降。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要按照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要求,統一名稱並掛牌,繼續做好退休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因此,企業原有退管機構不能撤、管理服務人員不能減、服務項目不得減少。
二、要加強與地方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聯系,協調管理服務內容,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和社區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企業退管機構要同時接受南京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領導,加強溝通聯系,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的銜接,防止形成管理和服務的真空。
一是切實落實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企業所承擔管理服務內容、標准。在「共管」模式下,企業退管機構除做好企業自身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外,還要繼續承擔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因此,要從方便管理、方便服務、方便退休人員出發與社區做好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的分工與合作。原已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承擔的服務工作仍交由社區辦理;退休人員在社區能夠辦理或辦理更為方便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可轉移到社區辦理或參加社區活動;對於企業福利待遇標准高於地方的,如重病慰問、生日慰問、節日慰問、特困補助、健康檢查等及企業組織開展更為方便的活動,繼續由企業組織實施。此外,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是運用現代化計算機技術,實現退休人員信息共享。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險已成為同退休人員關系最為密切的管理服務項目。退休人員逐步進入老年,行動不便,退休人員居住地分散,更有一定的流動性,因此,服務的快捷與方便成為迫切的需要。退休管理服務社會化,打破了長期以來勞動保障部門和退休人員習慣的以企業為紐帶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將社會資源與企業資源結合起來。因此,應加強與市勞動保障部門之間的聯系,充分運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共同完善退休人員資料庫,實現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服務質量和便捷程度。
三是充分發揮社區作用,豐富退休人員晚年文化生活。在做好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退休人員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街道、社區、家庭相結合的退休職工醫療、生活服務體系,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退休人員服務,藉助街道、社區貼近退休人員的便利性,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資格認證和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申領手續由社區辦理。
四是選配有較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退休人員有幾十年的工作經歷,與他們交談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則容易產生矛盾,既傷害老同志的感情,又給工作帶來被動。因此,要選擇協調能力強,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熱愛退管工作的人員充實到離退休人員管理崗位,以滿足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三、不斷完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體制和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工作需要。
針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企業退管部門應不斷調整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第一,適時改變現有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目前,公司離退休人員管理是按退休人員在職單位隸屬關系和區域設置退管分部實施管理。為適應「共管」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在規范統一離退休人員福利待遇基礎上,條件成熟時,應按退休人員居住區域重新整合內部管理機構。根據有利於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有利於資源共享,有利於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則,按照退休人員居住地的集中程度,按市行政區設置退管分部。以管理服務1000名左右退休、內退人員設置1個退管分部(可按1:250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對於退休人員居住集中的棲霞區可設2~3個退管分部;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行政區也可2~3個區設立1個退管分部。對改制託管、離休幹部及廠處級以上退休幹部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二,要在指導企業退休人員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上下功夫。企業退休人員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人數眾多,居住分散,通過建立退休人員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網路來解決他們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娛樂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是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一個重要形式。下一步的重點工作是在企業退休人員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根據退休人員居住情況分片劃定若干小組,推選各小組中能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有一定協調組織能力、身體狀況較好的退休人員擔任組長,通過自我服務和互助服務網路,加強退休人員與退管服務機構聯系,及時了解退休人員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並加強對退休人員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的指導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要進一步落實管理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度是一切工作的保證,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是否做好,待遇是否落實,要靠一系列的制度保證。如:政治學習制度、組織生活制度、節假日慰問制度、走訪制度等等。企業退休人員進入退管分部後,退管分部應及時建立與之相應的台帳和檔案,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將管理服務工作細化到人,切實落實「四走訪」、「五慰問」、「六服務」。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各項工作有章可循,促使管理服務工作上台階。
第四,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實行退休人員「共管」後,地方暫不接收成建制退休黨員劃轉。企業退休黨員應依據黨的章程,成立相應的黨支部。隨著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的調整,黨支部黨員也應根據居住地重新劃分。各退管分部要結合社區,以支部為單位,加強黨員的學習教育和管理,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組織活動,使退休黨員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利用支部支委,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一部分身體健康,熱心公益活動的老黨員積極投身到管理服務工作中來,形成人人參與管理的良好局面,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繼續落實企業承擔的責任,完善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保障機制。
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為保證退休人員隊伍的穩定,企業退管部門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基礎上,工作應有所側重,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按時足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企業補貼(補充養老金)的發放。企業補貼是石化企業特有的關繫到每一位退休人員切身利益且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是退休老同志老有所養的根本體現。「共管」後,企業及其退管部門更應做好工作,保證企業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切實做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工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解決了老同志生活的後顧之憂,要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讓退休職工享受到相應的醫療待遇。不斷完善補充醫療報銷渠道,為廣大退休人員提供方便。
三是組織做好退休人員兩年一次體檢。退休人員健康檢查不僅涉及到退休人員身體健康,同時還涉及到企業對改制醫院的支持和承諾。石化企業退休人員體檢標准高於地方退休人員體檢標准。企業退管部門應與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協調,落實好企業改制醫院納入退休人員體檢系統,宣傳、動員廣大退休人員參加身體健康檢查。涉及到部分人員體檢費用不足部分,由企業予以補足。
四是堅持退休人員生日慰問、重病看望和死亡慰問和重大節日走訪等工作。「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應一如既往地做好退休職工重大事件看望慰問工作,體現企業人文關懷。石化企業福利待遇標准大部分均高於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退管機構可按照擇高原則進行慰問,並按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上報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備案,充抵社會化管理服務費。
五是對特殊困難退休人員要更加關心體貼。要完善特殊困難退休職工的幫扶機制。充分運用好扶貧幫困難基金,加大工作力度,對特殊困難職工,特別是因病致困退休人員給予一定的幫扶,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2.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3.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做好人民銀行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實現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離退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離退休幹部工作是黨的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好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級組織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一項政治任務,應列入本單位工作的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第三條 對離退休幹部實行統一管理,待遇分開。切實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愉快安度晚年。第四條 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老年法》,宣傳離退休幹部工作,宣揚離退休幹部的歷史功績,激勵老同志珍惜榮譽、發揚優良傳統、樹立良好形象。開展好「敬老月」活動,把尊老敬老教育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教育在職幹部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形成關心離退休幹部的良好風尚。第二章 組織領導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在各單位黨委領導下進行,確定一名領導分管離退休幹部工作。可成立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指導開展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第六條 人民銀行對離退休幹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幹部離退休後,均按照該原則,由本人行政關系所在的單位進行管理服務,各分行監管辦的人員退休後,原則上就地安置,由所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代管。第七條 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設離退休幹部處,按「管理本級,指導下級」的原則開展工作。分行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分行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轄區內離退休幹部工作。省會城市中心支行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本中心支行和分行委託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第八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和總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老同志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三)參與和做好本單位涉及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及落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喪葬和善後事宜;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管理使用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經費;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的處理和離退休幹部信息統計工作;
(六)指導檢查本轄區離退休幹部工作;
(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的配備,必須與擔負的任務相適應。各單位要根據中編〔1993〕5號文件精神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地市中心支行應在人事科有一名副科長主管離退休幹部工作。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條 幹部離退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各級領導要注意從政治上關心老同志,使他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到政治堅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晚節。第十一條 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單位黨的工作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負責組織實施。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應採用靈活多樣的方法,如報告會、座談會、學習討論會、組織生活會、讀書班、政治理論講座、談心等,緊密聯系離退休幹部的思想實際,經常進行理想信念及唯物史觀等方面內容的教育。對思想認識問題以正面引導、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為主;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經常的思想政治工作與個別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做離退休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一定要耐心細致,啟發誘導,化解矛盾,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中。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中組部《關於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的意見》和總行《關於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規定》精神,本著有利於離退休幹部參加組織活動的原則,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或黨小組。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嚴格黨員組織生活,發揮黨組織對離退休黨員的教育和管理作用。第十三條 各單位黨委要把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納入黨建規劃,關心、支持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工作,並在活動場地、經費、學習資料等方面給予保證。

4. 全國社保退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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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一)正常退休
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二)女職工退休
退休時在企業管理崗位的女職工(不分幹部和工人),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55周歲退休。退休時在企業工人崗位的女職工(不分幹部和工人),在工人(下崗、內退、失業)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50周歲退休。
(三)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四)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事特殊工種時間達到規定年限。從業年限分別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
(五)退職
不具備退休條件,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
(六)檔案託管人員退休
繳費年限累計15年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2004年9月17日前已經辦理就業認定手續且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或55周歲(2004年9月17日後以個體工商戶及僱工身份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代理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
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種類
(一)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二)中國法定退休年齡規定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三)國家退休年齡政策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 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對離退休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因此,離退休工作部門及人員要努力做到。
1.敬業愛崗,以熱情周到地為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為中心,以讓離退休老同志滿意為標准,更好地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老同志,發揮他們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難,落實政策,為老同志做好事、辦實事。
2.認真落實,積極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動,宣傳離退休老同志為電力事業所做的貢獻和他們的優良品質,宣傳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
3.做好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來訪工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要做到認真研究,件件有迴音。對來訪的離退休老同志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百問不厭,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幫助解決,不拖拉、不推諉、不敷衍。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不能辦的事,要解釋清楚。
4.為老同志服務要全心全意、滿腔熱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貼心人。努力創造條件,拓展活動內容,開展豐富多彩的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使老同志老有所樂。
5.堅持定期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情況,徵求意見,讓老同志及時了解電力事業改革、發展的情況,為電力事業建設出謀獻策。
6.要堅持經常、有計劃地適時開展走訪慰問活動,把走訪慰問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節)、「十、一」(老年節、中秋節),對離退休老同志普遍慰問,發慰問品或慰問金。離退休老同志住院後,由離退休工作部門代表工區領導前去探視,其探望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元。
7.離退休職工去世後,要前往職工家中慰問,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對家屬提出的不附和規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釋工作;對喪事過程中的各種迷信活動,要進行教育制止。認真按政策規定落實撫恤金、喪葬費、遺留問題等。
8.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黨組織________發(________)________號文執行,即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職工管理服務費及辦公費,工區可根據費用成本核定一定標准執行。以上經費由退休管理辦公室統一掌握使用,各項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7.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保障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含全民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第三條各級政府及企事業單位應將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納入日程,認真貫徹落實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方針。第四條全社會都要尊敬和關心退休職工,積極支持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企事業職代會應有一定數額退休職工代表參加,保證他們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企事業應把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納入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的內容。第六條職工退休後,依然要關心、維護企事業單位的利益和聲譽,力所能及地為「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第二章管理服務第七條退休職工管理工作應達到以下標准:
(一)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實現管理制度化;
(二)統一帳卡簿,加強基礎建設,實現管理規范化;
(三)探討研究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的新內容、新方法和其發展規律,實現管理科學化;
(四)主動取得有關單位、部門和全社會的支持,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使工作逐漸走向社會化;
(五)發揮退休職工自管會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不斷提高自管能力。第八條退休職工服務工作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一支講政治、懂業務、身體健康、全心全意為退休職工服務的隊伍;
(二)堅持經常性走訪慰問活動,及時了解退休職工的困難和要求,為他們排憂解難;
(三)關心退休職工的生活和健康,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使他們頤養天年;
(四)組織退休職工學習衛生保健科學知識,增進他們的身心健康;
(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使退休職工增加樂趣,陶冶情操;
(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不斷擴大服務領域,逐步滿足退休職工的需求。第三章組織機構第九條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簡稱市退委會),是市政府對全市退休職工實行管理服務的領導機構。市退委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市總工會,為市退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第十條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退休職工管理服務,維護退休職工合法權益,指導全市退管組織開展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其基本職責:
(一)根據黨和國家有關退休職工工作方針、政策,管理退休職工隊伍,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代表退休職工參與制定有關退休職工工作方面的政策、辦法,督促落實黨和政府有關退休職工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三)綜合反映退休職工工作的情況和退休職工的意見、要求,維護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退休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經常進行形勢任務和道德法制等宣傳教育,組織退休職工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五)指導各級退管組織辦好為退休職工服務的經濟實體和福利設施;
(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收好、管好、用好退休職工活動經費。第十一條縣、區、局(含公司)也應建立退委會,配備幹部負責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第十二條企事業單位應根據退休職工人數配備相應的幹部,負責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第四章經費管理第十三條退休職工管理活動經費從以下三個方面籌集: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企事業單位提取;
(二)從退管組織興辦的經濟實體利潤中提取;
(三)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贊助。第十四條企業應按政府的規定,按時足額提取和上繳退休職工管理活動經費,保證退休職工活動的開展。上交省、市的活動經費,委託銀行代為收繳。第十五條退管活動經費設專戶管理(也可以由財務部門代管),專款專用,嚴禁挪、借、截留和佔用。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手續,支取使用應有明細帳目,管好用好活動經費。第十七條經費實行予決算制度,作到帳目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企業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的宗旨是:以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針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老齡事業和退管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目標,做到精心管理、熱忱服務、保障生活,使退休職工在安度晚年的同時,繼續在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組織第三條按照「政群結合」、「專群結合」、「條塊結合」的原則,在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省、地(市)、縣(市、區)成立由工會、勞動、財政、體改委、經貿委、民政、衛生、人事、老齡、老乾、社會保險、人民保險等部門負責人和退休職工代表組成的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退管會」)。其組成人員經同級政府批准公布。
退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同級總工會,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各地可在退休職工比較集中的風景點、街道、鄉鎮成立區域性退管組織,發揮退休職工積極分子作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第五條各產業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產業、系統退休職工情況,建立退休職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產業、系統基層單位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第六條各企業單位,凡退休職工25人以上,成立退管會,25人以下成立退管小組,並根據需要設立工作機構、配備人員,或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建立退休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省退休職工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市、縣退休職工代表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基層單位退休職工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各級退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第八條各級退管會的職能是:管理、服務、維護、教育、協調。第三章任務第九條省、地(市)、縣(市、區)退管會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老齡事業和退管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維護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促進企業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
(三)協助黨委、政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養老傳統美德,表彰好人好事。
(四)指導基層退管組織開展退管服務各項工作和興辦各種為退休職工服務的事業,建立健全各種必要的管理規章制度。促進興辦為退休職工服務的各項福利事業。
(五)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反映退休職工的呼聲和要求,及時總結交流搞好養老保險和退管服務工作的經驗,開展退管理論研究。
(六)組織退休職工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繼續為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七)組織退休職工學習政治、文化和科學知識,開展延年益壽、增進身心健康的文娛活動,豐富文化生活。
(八)研究解決退管服務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情況和問題。第十條基層退管組織的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退管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企業搞好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
(二)組織退休職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關心下一代,保持工人階級本色。
(三)依法維護退休職工合法權益,努力為退休職工辦實事排憂解難。辦好退休職工互助補充保險的互助互濟會,做好退休職工中的孤寡和病殘老人幫助解困工作。
(四)組織退休職工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發展各種形式的老人事業,組織和倡導退休職工自己動手謀福利。
(五)開辟活動場所,組織各類適合老人特點的學習和文體等活動。第十一條各級退管會要切實加強對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退休職工和管理服務組織。第四章經費第十二條縣以上退管服務經費:
(一)政府撥款。
(二)有關部門撥款。
(三)退管會經辦的經濟實體和管理費收入。
(四)社會各界贊助。
(五)其他合法途徑的經費收入。第十三條企業退管服務經費和退休職工福利費,按閩政〔1982〕59號、閩退管會〔1994〕7號文件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各級退休職工管理服務經費主要用於修建活動室,添置活動室的設備、文娛用品、訂閱報刊雜志,開展重大活動,組織慰問退休職工,以及退管辦的日常開支等。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須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和報表制度,認真做好年度預、決算,接受各級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監督。

9. 如何做好國有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國有企業的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雖然不是中心但影響中心,不是大局但又牽動大局。要維護穩定,重視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是一個重要方面。所以堅持「以服務為中心,以穩定為重點,以和諧為根本」的工作目標,想離退休老同志之所想,幫離退休老同志之所需,解離退休老同志之所難,盡一切可能為他們辦好事、辦實事,才能維護企業穩定。

1、健全管理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創新活動載體,堅持以人為本用情服務。
健全服務管理體系,堅持「三個到位」,思想認識到位、機構人員設置到位、資金落實到位確保離退休管理服務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完善工作制度,確保離退休老同志待遇和訴求的落實
重視安排好離退休老同志政治學習,使他們「學習充電有書報,活動娛樂有場所,生老病死有人管」。形成了一系列制度並不斷創新完善。比如學習制度、團拜會、座談會、生病探視、慰問金慰問品發放、組織外出遊覽活動等。從領導到工作人員都始終堅持「工作要熱心,接待要誠心,辦事要細心,解釋要耐心」的管理服務理念,自覺去遵守去實施,用真情帶去組織的溫暖,為離退休職工提供周到服務,用愛心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3.創新活動載體,發揮離退休老同志在社區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服務細致化,服務個性化,服務親情化」原則,不斷創新服務形式,豐富服務內容,對困難離退退休職工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每個細節,都用心去排查,認真對待,妥善解決,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定期走訪老同志家庭、生病住院探視看望,及時掌握他們的各種訴求。
推行為80歲以上老同志送生日蛋糕、照長壽像、舉辦集體生日喜宴、舉辦金婚鑽石婚慶典的敬老舉措。
為單身孤寡老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同志製作「愛心救助卡」(寫清姓名、家庭電話及住址、電話等信息),讓老同志隨身攜帶,在外萬一出現病倒或遇到困難時,能讓好心人及時聯繫到單位或家人。
利用「七一」、「中秋」、「重陽節」、「春節」等傳統節日舉行座談會、茶話會,主要領導親自到場,向老同志通報全局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情況,並聽取大家的意見和建議。
大力支持離退休職工組織太極劍隊、秧歌隊、健美操隊、合唱隊、秦腔自樂班等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娛樂團隊,既展示了離退休職工的精神風貌,也極大地豐富了小區居民的業余文化生活。
組織了全局「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諧模範」評選表彰、社區慶祝建國六十周年文藝匯演、「九九重陽」文藝匯演、社區居民運動會。
組織離退休職工的外出參觀游覽活動。通過這些活動,為離退休職工提供了一個相互交流的機會和空間,受到了老同志普遍歡迎和稱贊。
充分發揮老幹部、老職工帶頭學習、溝通協調、教育群眾、維護穩定的作用,在各生活基地的「平安小區」、「和諧小區」等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了顯著的貢獻成績。
4.圍繞中心工作,發揮離退休人員在經濟建設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採取六項措施:進老同志的門、解老同志的困、知老同志的需、安老同志的心,把他們的憂慮困難時刻掛在心上,把他們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不遺餘力做好離退休服務工作,用貼心服務換取理解,贏得支持、創造和諧,真正實現對離退休同志「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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