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僱傭關系賠償標准
無論勞動關系還是僱傭關系,賠償標准都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的。不同的是勞回動關系狀態下,工答傷由勞動部門認定,且1-4級傷殘不能終止勞動關系和不能進行一次性結算所有工傷待遇,而僱傭關系狀態下勞動者得不到賠償,則可直接到法院民事訴訟,而賠償通常是一次性結算完畢。
職工工傷後享有以下待遇:1、醫療待遇;2、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3、傷殘鑒定待遇;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5、勞動關系終結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② 僱傭關系賠償
如果傷者抄受雇於你父親襲,你父親是有賠償義務的。
如果暫時無力賠償,可與傷者協商分期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退,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3)退休人員僱傭關系賠償是什麼擴展閱讀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④ 解聘退休返聘人員企業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不用支付。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
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退休人員僱傭關系賠償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⑤ 僱傭退休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需要補償么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辭退是否需要補償的,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若未約定的,則不需要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⑥ 勞動僱傭關系的賠償問題
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蔡武
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蔡 武
[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務市場的日漸活躍,人們之間所形成的僱傭關系呈現增多趨勢,而涉及這方面的糾紛也不斷增多,具體情形也更趨復雜。在我國僱傭關系由來已久,但現行法律對此種關系的規定卻很有限,尤其是在認定僱傭關系後在僱傭關系糾紛中出現損害賠償如何處理上存在不少的空白之處,如何認定和如何處理在司法上賦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於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落實。
[關鍵詞] 僱傭關系 侵權行為責任
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且經常涉及的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僱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另一種是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法律規定除非享有訴權的原告已作出選擇,否則是允許其自由選擇以那種訴訟請求進行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以侵權責任追究僱主的民事責任,那麼在法律上就必須要確定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的性質。
一、我國侵權行為人劃分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1、行為應具有違法性;2、損害事實確實存在;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它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就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時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賠償責任的范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的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是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兩個: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但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不斷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不斷增多,而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在無過錯責任感原則的適用上就注意:1、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2、受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3、原告只須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存在即可4、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事由時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責。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就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證明責任歸於被告實行舉證倒置。過錯推定原則仍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感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此種責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須嶧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加害人為了免責就必須自行證明主觀上無過錯。必須注意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可運用。
二、僱傭關系中的賠償問題
我國在《民法通則》未將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范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已把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歸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中來了。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的,當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時,僱傭活動則表現為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行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後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僱主就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提,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僱主賠償後可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屬《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前述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存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訴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地支持。
當僱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雇員並未成為其成員時,對於僱主而言,只要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僱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僱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雇員有過錯時,僱主賠償後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簽有的合同向雇員追償;對於雇員來講,只要雇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雇員形成了僱傭關系,就應對雇員在履行僱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雇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雇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
當僱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並且雇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僱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雇員作為勞動者為僱主提供有償勞動,僱傭關系實際是勞動關系。
三、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原告就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要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要舉出自己對造成雇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就可不承擔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原告是很難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僱主存在過錯,在實踐中是不可行,不利於保護雇員的權利。而在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僱主往往處於優勢地位,利用其所控制的資源(如其他員工的證言等)是很容易就找出證據證明雇員的「過錯」的,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顯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不行的。
如果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也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要求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則可依法免責。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是符合我國的社會發展和實際的
⑦ 公司辭退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退休人員需要賠償嗎
退休即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之一,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獲取勞動專報酬權、社屬會保障權等權利。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履行完畢了,也就是享受完了法定的「勞動權」。那麼再受雇於單位,是反聘性質的僱用關系,而不是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不能建立雙重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的相應補償的政策法律規定,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從用人成本上給予用人單位的制約從客觀方面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的保障,還有就是為了勞動者失業了再重新就業的過渡期給以生活保障的一定扶持。如果一個人一直在一個單位工作至退休是沒有補償的。
由此可見,樓主所說的是重新建立的是勞務僱用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務行為沒有獲得勞動補償金的法理支持,單位解除勞務僱傭關系時不給予補償既不違約也不違法,你的訴訟得不到法理支持。你說勝算有幾何?
⑧ 公司的退休返聘人員發生意外,僱主責任險可以理賠嗎
退休返聘人員都有覆蓋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賠申請/出險通知(見附件,填寫完畢後左下角蓋章);
2、貴司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事故經過、原因,落款後蓋章);
3、與傷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由雙方簽章);
4、醫療發票、病歷、診斷證明、用葯清單、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原件,若已經原件交至工傷理賠,則需提供蓋有工傷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5、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清單(蓋章),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需提供完稅證明;
6、陳金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貴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
(8)退休人員僱傭關系賠償是什麼擴展閱讀:
區別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