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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效力

發布時間:2023-09-30 12:34:42

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還有效

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還有效

法律分析:

有效,但是由於已經退休,這時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勞務合同,按照勞務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來適用法律。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㈡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屬於勞務關系。退休人員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肆神蘆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瞎猜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裂帶、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㈢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若是用人單位想要聘用那些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的人,需要簽署的是聘用協議,而不是勞敗掘叢動合同。因為法律規范明確表示,退休享有養老保險的待遇時,勞動合同就已經無效了。
一、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1、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散稿。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2、《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察櫻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已經退休的人員,也是可以在單位就職的,但是由於退休的年齡屆滿之後,勞動合同就會終止,故此單位在任聘退休職員時,需要與該職員簽署聘用協議,建立勞務關系。此類職員在獲得收入之後,也是需要繳納稅額的。

㈣ 退休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 退休 後簽的 勞動合同 有效嗎? 退休後簽的勞動合同還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 勞務關系 ,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 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三、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 社會保險 、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退休後簽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的規定而言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存在著 事實勞動關系 ,與退休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是 勞務合同 ,只要是內容合理,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要求的,就是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在 簽訂勞動合同 時一定要仔細閱讀相關的內容,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㈤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與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的簽還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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