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成立時的職工退休時一定要勞動局的招工表才能算工齡嗎
七十年代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那時還沒有招工表,檔案里的原始職工登記表、工資發回放花名冊或勞動答部門的工作介紹信等資料也可以用來確定職工身份並計算本企業工齡,七十年代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是一定要有招工手續才能確定正式職工身份並計算工齡。計算工齡必須要有依據。
用有勞動關系來計算連續工齡不成立。
2. 在退休前4個月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能索要賠償嗎
在退休前4個月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可以索要賠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當事人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單位就應該與當事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非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用口頭協議。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單位未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如果超過一年,還要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節省精力和精簡程序,建議當事人目前可以與單位協商補償和適當的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據,包括當事人身份證明和勞動關系憑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交社保會有退休金嗎
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版粵府[2006]96號)有關權規定,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准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止。
4.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上面記錄幾個月的呀
工資紀錄是一個月一記單位的工資發放記錄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5. 奉化市社保扡欠退休人員增補工資
對拖欠工資,你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拖欠工資定性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俗稱惡意欠薪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但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勞動法》合《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和保護。
搜集和掌握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證明,可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如下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 退休職工工資發放由誰把名單送到銀行
看你是什麼單位了,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的話,有個全國統一的工資系統,與當回地財政部門聯網的答,這樣本單位退休人員工資的發放是由本單位會計人員在系統裡面錄入,當地財政的會計人員匯總後統一向代發的銀行提交工資清單。如果一般民營企業的話就是本單位的會計人員辦理了
7. 80年代企業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有存檔嗎(單位已改制)有的話要到哪個部門查
不會有的,是要辦退休嗎,車費你自己保存了
8. 新公司辦理社保需要的工資發放花名冊是什麼
花名冊也就一個出勤的點名冊,你們公司里有幾個人就寫上幾個人的名字就叫花名冊,你給你公司里頭幾個人投保險,就要把職工的名字和個人的檔案都寫在這個花名冊上交到社保局,社保局會留檔案的。
9.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應該保留多長時間依據什麼法律、法規
保管期限為3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附件1中的規定,可知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中涉及原始憑證的需要保管30年。而會計中的原始憑證包含了工資結算匯總表等。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9)退休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擴展閱讀:
檔案銷毀程序:
1、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企業部分會計文件保管期限:
1、記賬憑證、會計賬簿保管期限為30年;
2、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保管期限為10年;
4、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保管期限為永久。
10. 我在廠里工作了十五年,廠里給我繳了八年社保,現已超過退休年齡,能要求廠里補
你可以要求工廠補交以前的社保。如果公司拒絕的,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申請補交(勞動仲裁是不收費的)。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1,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你可以先同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你應該做如下事項後申請勞動仲裁,
一。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參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