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職工返聘能再簽勞動合同嗎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⑵ 職工退休後還可繼續任職嗎
可以,但是單來位不會再給繳納社保了。自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⑶ 退休職工再應聘應如何納稅如退休金1700元,聘用工資3000元,應交多少個稅
退休職工再應聘工作的,按聘用工資3000元計繳個人所得稅!!應該繳納75元個人所得稅
⑷ 退休職工再工作也享受勞動法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⑸ 退休之後,公司回聘應不應該回去呢
朋友小敏說上個月打電話給已年滿60周歲的叔叔,聊一下近況,得知他已經退休,現在在家閑得沒事,不習慣退休後的生活,正好單位有返聘他的意向,所以他乾脆果斷的答應了。
小敏說:「你都工作這么多年了,現在已經退下來,就應該出去玩一玩,走一走,或者安靜地享受老年人的生活,不要再折騰了。」
他叔叔回答:「退休後太無聊了,還是工作充實一點,順便還能發揮一下余熱呢。」
現代社會中的企業是否採納返聘制,更多是取決於企業情況和退休人員的個人情況來決定。
但為了保護返聘退休人員,以及考慮整個市場的就業情況,還需要更加完善的合理的政策制度,才能使返聘制呈健康趨勢發展。
⑹ 退休人員可以和其他單位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了,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的
只能簽訂聘用協議,明確一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⑺ 已退休人員再次上崗用人單位是否還需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等,如果不交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給於補償
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進入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所以不需要再繳納養老保險。他們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內退人員由原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需要由原單位出具證明。勞動局稽查人員都了解此項政策,可以提交相關的說明。
補充: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地方法規也有相關的表述,就是職工應該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關於職工是有定義的,國家統計部門對於職工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職工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國有經濟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人員。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不列入職工的范疇,因此,不需要再繳納社會保險。而且,退休人員是享受保險的,在社保中心資料庫中,已經列入退休人員,再繳納保險也進不了賬戶。稽查你們單位的人員應該懂得這些常識性的問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問題網上有很多,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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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離退休人員,發揮余熱,再次應聘工作,其工作所得還需交社保嗎
都說了是離退休人員,所以返聘之後的薪水是不需要交社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