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工人被單位返聘需要哪些手續
因為退休工人不屬<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一旦被企業返聘要與企業簽訂勞務協議,約定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報酬等.一旦侵權要通過民法調整.
2. 退休人員的在職證明如何開
你可以找本單位的勞資科 或當地的勞動局 開個證明就OK了
3. 退休返聘人員要開勞務發票入賬嗎
存在連續的僱傭洞者關系,返聘是按工資薪金計算個納螞薯稅;如果是因某項單獨的業務或勞務按勞務費,勞物閉務費的特點是非僱傭。
4. 因工作需要,單位退休職工返聘,怎麼簽訂勞務合同
得不到補償。
你父親已辦理內退,屬於退休人員,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的,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者范疇,簽了也不受法律保護。
像你父親這種情況現在很多,只是覺得自己身體條件還可以想通過自己的勞動發揮余熱得到相應的報酬而已,但是退休人員(包括內退)不在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圍之內,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能通過法律來要求單位怎麼樣,最好是與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
5. 單位需對返聘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嗎
客戶咨詢:是否必須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如果不出具,公司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雇職位等信息的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公司應為勞動者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如果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為已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退休後返聘申請書怎麼寫
X公司人力資源部:
茲有XX公司員工XXX(工作崗位:XXX)將於XXXX年XX月XX日正式退休,目前個人退休申報已進入公司正式程序。該同志曾在XX公司工作,XX年調任至XX公司工作至今,技術職稱為:XXX。其工作表現認真、業務精通、經驗豐富、身體健康,適合繼續在本公司擔任XXX工作。為了使業務工作順利開展,擬於XXXX年XX月上旬起聘用XXX同志在XX工作,建議崗位為:XXXX。特此申請。妥否,請貴部予以批示。XXXX公司XXX部門XXXX年XX月XX日
(6)單位給退休返聘人員開具在職證明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返聘退休人員的優缺點
優點在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十分豐富。身體健康允許其繼續上班的,一般多為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而對於單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員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對較低的,比如不用繳納社保公積金、用工關系的建立與結束也有較大的靈活性。此外,因為退休返聘人員本身有養老金,其對薪資的心理預期也不高。
缺點則在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年齡與精力情況,難以勝任高強度、經常出差、經常加班的工作內容,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較高。
7. 公司返聘退休老員工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公司聘用退休職工,是勞務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內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容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8. 如何證明勞動者屬於退休返聘人員
只要他已在領取退休工資了就能證明
9.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