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什麼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統籌地區內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容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② 勞動合同發和職工權益保障
【本企業工齡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35號令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③ 哪些法律規定了保障職工權益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細則、《工傷保險條列》及其當地實施《辦法》,以及一些相關文件和司法解釋。順祝吉祥於西寧
④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具體政策
退休職工醫保政策: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於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
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後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
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⑤ 勞動者權益保護法
一、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 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
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三、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 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於90天。對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五、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
(1) 勞動生產率和就業狀況。
(2)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4)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六、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
(1)在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獲得補休的,應獲得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300%。
七、有關職工傷亡和職業病的確定及處理規定
處理原則:用人單位不管自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有傷亡和職業病發生時,須由單位提供足以證明並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則即認定為單位責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負舉證責任。
(2)傷亡補償等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由勞動關系雙方約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傷或職業病的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
a.經治療傷愈後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結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為18個月;
b.到指定醫院治療,包括舊傷復發或評殘後繼續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經醫院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外地治療,其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等按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c.工資、獎金照發;
d.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伙食補貼,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准發給護理費;
e.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職工工傷或醫療期滿後確定為致殘的,享受以下保險待遇:
a.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標准,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分別為20、18、16、14、12、10、9、8、7、6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b.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以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含各類補貼)為計發基數,根據不同致殘等級標准,分別為90%、85%、80%、75%。各類補貼全額發給,此外,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撫恤金作不定期的適當調整。
c.致殘一級至三級的,按月發給護理費。其標准根據不同致殘等級,分別為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40%、20%。
d.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由單位安置適當工作,如安排有困難,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其標准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e.致殘需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三輪車等補償功能器具的,經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購置、安裝、維修費按普及型標准發放。
八、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
(1)非因工負傷、患疾病。
(2)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3)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可享受津貼。
(4)失業保險。
(5)女職工生育保險。
(6)離退休、養老保險。
九、哪種情況下,勞動者加班加點不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十、勞動試用期可以隨意決定嗎
不可以。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且還要依法給予勞動者以經濟補償的
(1) 用人單位面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2)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又不能達成新的勞動合同協議的。
十三、哪些情況下,辭退勞動者是非法的
(1)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2)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帶病或負傷的。
(3)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樣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鑒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作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
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既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十五、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遵守法律的原則。
(2)應採用書面形式鑒定勞動合同。
(3)了解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性質、工作地點;工資報酬獎金、津貼等標准;勞
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和獎懲規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
十六、在哪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十七、勞動爭議的類型
(1)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2)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而發生的爭議。
(3)其它勞動爭議,如關於招收、錄用、工時、休假及勞動保護、職業培訓而發生的爭議等。
(4)爭議職工一方人數在10人以上,並具共同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
十八、遇到勞動爭議時該咋辦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當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之後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⑥ 職工權益保障《公司法》應如何規范
觀點一:強化職工權益保障有利於勞動關系和諧發展,但需要相關制度支持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商法研究所王光進教授認為,和原有《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更具體地規定了職工權益保護問題。其第十七條中公司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以及第十八條中「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等規定,從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方面具體確認了職工享有的權利。
「新《公司法》上出現的這種變化,既與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勞動關系現狀密切相關,也與近年來西方公司法理論的發展有關。」王光進說。據王光進介紹,近年來在西方經濟學界中興起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對《公司法》影響很大。這種理論認為,公司是各種投入的組合,股東僅僅是資本的提供者,債權人、經營者,特別是公司的職工對公司都作了專門化的特殊投資,如人力資本,他們是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因而他們享有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正是在這樣的理論影響下,職工權益保護在《公司法》修改中的地位逐漸增強。在這個意義上,新修訂《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並不是我國理論界的獨創,如德國的公司吸收職工代表參與公司決策,在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參加。
但王光進仍然認為新《公司法》中的這種變化值得充分肯定,特別是聯繫到目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來看,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發生率持續增長,其中的大部分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有關。而且,在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中,因國企改制以及部分企業規章制度不合理引發的勞動爭議也占相當比重。所以,應強化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國企改制,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發生率。王光進認為,此次《公司法》修訂中能對上述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出立法規范,使之進一步具體化,改變了以往立法中規定過於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對職工權益保護不到位的現象,對於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王光進認為,新法將非公企業的勞動關系納入了《公司法》的調整范圍,使更多的勞動者進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
「但是,立法僅僅是第一步。」王光進認為,新《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能否落到實處,還需要很多配套制度。比如,如果企業不依法辦事,甚至侵害職工權益,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當職工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如何救濟?在國企改制中,職工的參與程度到底能有多大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在這里,王光進特別強調了政府部門應該發揮作用。他說,《公司法》具有私法性,在職工權益保護上卻具有公法性,政府部門在弱勢群體保護問題上應該起到主導作用,為他們提供各種行政救濟途徑。
觀點二:籠統地規定職工有權參與管理和決策,容易引發公司治理方面的糾紛,造成對生產力的破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史際春認為,新《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些條款或者沒有必要,或者埋下了公司治理中的風險。他說,《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企業關系的法,所謂企業關系,是指股東(老闆)相互之間及其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而職工是公司的雇員、是勞動者,他們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由《勞動法》調整的。因此,沒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規定諸如公司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等條款。這些規定只是重復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要求,實踐中即使公司違反這些規定,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不許職工組織工會等等,也不可能適用這些規定來解決問題。因為,一方面,它們只是簡單的宣示性規定、沒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公司法》依其性質並不是用來解決這些勞動和社會保險問題的。
史際春認為,新《公司法》中籠統地說「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在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更是違反了財產關系和經濟規律的要求,人為地在公司治理中埋藏了一個風險。史際春認為,職工是否有權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應依公司的所有制性質而定。國有和國有資本控制的公司屬於全民所有,對這類公司來說,職工雖然不是老闆,但作為全民的一員,理應有權通過職代會等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但對非國有的公司來說,按照資本關系的要求,誰投資誰就是老闆,公司應由投資者共同控制,籠統地規定職工有權參與管理和決策,容易引發公司治理方面的糾紛,對生產力造成破壞。例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因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而多數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並不是本企業職工投資且歸其所有,從而在投資者與職工之間,引發了許多有關廠長、經理任免的糾紛,甚至不乏流血沖突,導致眾多企業陷入倒閉、破產的境地。此次《公司法》修訂,顯然沒能吸取這一寶貴的經驗教訓。
史際春說,職工參與屬於公司治理的范疇,可以在《公司法》中規定,但一定要遵循企業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客觀要求,不能想當然地規定。又如新《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這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是一個無謂的負擔,因為世界上除了中國以外,沒有一個國家的《公司法》將監事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機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少、具有人合性質,法律上只要保證股東相互監督就可以了,他們不需要第三方監督,實際上第三方也不可能監督。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不分所有制、不分大小,要求監事會里一定要有職工代表,也是不合理、不切實際的。
⑦ 《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和特殊保護之間的關系
《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版護,還有《女職工勞動權保護特別規定》更為明確具體。
如何理解?女職工有其性別與社會活動中的處境特別因素,女性與男性比明顯處於弱勢,施以相應的保護則是更明確的維護男女平等。而且從社會家庭關繫上,人人有母親,或妻子、姐妹、女兒,對女職工的保護本身就是對親人的保護,延伸到對本人的保護。
⑧ 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問題
給你幾點建議:
1、不要違反公司制定的規定製度,因為單位可以從此做文章內,即使孕期女容工,如果達到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單位仍然可以辭退你的。
2、產假是在產前15天可以開始休,單位無權阻止,你可以到醫院開具相關預產期的證明或者孕檢證明,這樣可以證明你是在什麼可以休假了,注意提交給單位的方式,要留有依據證明你確實告知單位。
3、其實任何事情都是雙方協商一致為宜,畢竟真正鬧出來,你還是要花時間和精力的,如果協調不成,可以報勞動監督大隊強制單位執行勞動法。
4、我注意到你們單位不讓上報總公司,你如果都打算仲裁了,為何不向總公司的人事反應,讓他們出面處理呢,也許單位也怕總公司認為他們做的不合適所以才不讓你上報的呢。
⑨ 勞動法主要有哪些保障員工的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勞動法自》: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