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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傷職工退休待遇

發布時間:2020-12-03 09:14:22

Ⅰ 工傷認定8級,能賠多少錢

11個月的本人工資,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以當地規定為標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河南省工傷職工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個人工傷認定材料

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2、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5、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8、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工傷保險條例》

Ⅱ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2)河南省工傷職工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Ⅲ 河南省2017年工傷退休傷殘津貼怎麼上調

河南省2017年工傷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2017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要求,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6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80元

傷殘二級:170元

傷殘三級:160元

傷殘四級:150元

傷殘五級:140元

傷殘六級:13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定額調整,調整額度為:80元

(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0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工傷,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調整標准

1.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進行核定。正在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低於核定後標準的按照核定標准進行發放;高於核定後標準的不再進行調整,並根據以後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自動沖減。以後年度護理費待遇調整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自動按調整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2.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仍然按照《關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豫人社工傷【2012】1號)的標准執行。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0元/天/人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並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執行。

(四)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於2017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六)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准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饋。

Ⅳ 河南退休返聘工傷賠償標准

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屬於工傷范疇內者,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准進行賠償。

1、根據人社部發〔2016〕2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Ⅳ 河南省2017年工傷退休傷殘津貼怎麼上調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回者存在勞動關系答(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Ⅵ 河南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回止勞動關系的,答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其按照失業保險規定領取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對於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Ⅶ 河南省平頂山樑窪煤礦退休後為什麼沒有工傷錢拿了

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撤銷、破產的,在財產清算版時應當按權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人員人均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優先一次性繳納十年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以及已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待遇的費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在財產清算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標准,優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Ⅷ 河南退休人員得了矽肺病是什麼補助標准

重慶奉節縣的相關規定,供參考:

奉節縣政府

來信內容:
矽肺病補助

我父親是煤礦工人,經工傷鑒定為三期矽肺,生活都不能自理,經我了解國家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護理費等。而我父親怎麼什麼
都沒有。

辦理單位:
縣人社保障局

辦理結果:
來信人:
您好!來信收悉,現回復如下:

關於工傷等級鑒定及待遇支付渠道

一、職業病診斷由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到重慶市衛生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個單位指定的職業診斷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診斷的矽肺病結論具有法定效力。職工被有資質的職業診斷醫療機構診斷為一、二、三期矽肺病的,憑職業病診斷結論書及相關資料到用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資料到用工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憑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用人單位申請有關工傷待遇。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憑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工傷待遇,一部份待遇按政策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份待遇按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脫保)的其工傷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關於工傷待遇規定及支付標准

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工傷,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工傷按勞部發1996年〔266〕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規定進行處理,2011年1月1日起發生的工傷按新《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86〕號令)和渝府發2012〔22〕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若你父親是在2011年1月1日後發生的工傷,請對照渝府發2012〔22〕號文件規定下列條件和規定,是否按規定享受了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准到市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標准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職工治療工傷,實行定點醫療。就醫和結算
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後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及時退還;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

第三十條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可直接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0日內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特殊的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15日。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婚姻關系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三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存在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停工留薪期確認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對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工留薪期滿的工傷職工,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傷不能從事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病假待遇的標准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要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根據工傷職工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建議,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經確認需要安裝、配置的,到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受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從受傷之日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從生效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當日計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年齡,從其死亡的次月起供養親屬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首次計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金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最高檔次。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准如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以上( 含 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
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准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時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數,按《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

第三十八條
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

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原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標準的,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到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最低標准。革命傷殘軍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時,已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三十九條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以新發生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綜合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全國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年度標准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標准核算,待上年度標准公布後再重新結算。

第四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生活護理費每年從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注銷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統籌費用後,由工傷保

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待遇,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二)不符合辦理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本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可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此答復

Ⅸ 河南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否可以享受工傷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內用《工容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Ⅹ 河南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版,用人單權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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