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抗美援朝的老兵現在享受國家什麼待遇
根據我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章安置第四十三條得知,年代的退伍老兵可獲得以下優待政策
第四十第三節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
(1)軍隊改革退休人員政策擴展閱讀:
今年國家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國家在給予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一份軍人職業年金,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軍人職業的價值肯定和貢獻認定。
根據這項規定,士兵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隊財務部門按照個人2014年10月1日以後服役期間各月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總和,計算給予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同時,為退役士兵開具《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
在目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沒有正式啟動、大多數企業沒有建立年金的情況下,軍隊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和繳費憑證交給個人,退役士兵如果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到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工作,需要將補助資金和繳費憑證交給單位。
由單位按規定辦理年金接續手續;如果到沒有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工作或者返回城鄉,補助資金由個人支配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今年退役老兵享有4項軍人保險待遇
B. 2012年退休教師漲工資的文件是怎麼規定的
2012年退休的教師今年漲退休費。
據李總理《政府工作報告》和財政部《關於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從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2012年退休的教師屬於增加范圍,各地具體方案還沒有出台,估計四五月間會到位,請耐心等待。
財政部
《關於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一)2016年財政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建立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C. 論范仲淹改革失敗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范仲淹的改革失敗基本就是政黨相爭的結局,其中至關重要的人就是宋仁宗宰相夏竦(當然他這會還不是宰相)。
在講夏竦之前還有一個重要人物叫做呂夷簡。公元1022年,年幼的宋仁宗即位,呂夷簡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也就是相當於宰相了。但是此時是劉太後垂簾聽政,把持國家,劉太後此人剛愎自用,又絲毫不懂國家之事,整個北宋朝廷自然就是貪官污吏橫行。
公元1043年,宋仁宗感到王朝統治不穩,應一些清醒士大夫們的連連上疏,把范仲淹從西北前線調回,主持改革朝政,以解燃眉之急。
范仲淹一上任就提出了著名的改革綱領《條陳十事》,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改革嘗試:慶歷新政。但是,改革直接觸犯了舊統治大老們的既得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抗,群起攻擊和破壞新政。誣蔑范仲淹、富弼、歐陽修等結交朋黨,引起宋仁宗的猜忌,。
范仲淹也感覺到改革已難以進行,況且仁宗的支持大減,借西北吃緊警報退了下來,慶厲敦政終於失敗了。
但是,他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千百年來一直激勵著無數的志士仁人。
D. 海寧社保中心在哪
海寧社保中心地址:海寧市海州東路548號。
海寧社保中心現名為海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圖詳情: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范性文件草案,制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編制全市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市屬事業單位的人員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直屬和行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受市政府委託對海寧市行政學校進行業務指導;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劃管理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員公開招聘與聘用、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十)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海寧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一)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三)擬訂農民工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鏈接:http://ke..com/view/10606262.htm。
E. 部隊改革15年的能不能退休
15年退休的可能性不抄大,目前還有相當數量的退休幹部士官未能移交地方。在部隊退休的幹部和士官,審定安置去向後,都要移交至地方民政部門,移交時,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難,也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障礙,影響著部隊的移交工作。這幾年,各部隊仍加大向地方移交退休幹部或士官的力度同時,嚴格控制因病退休的幹部和士官的審批,如若15年退休,無形中又增加的移交的難度。因此,15年自主擇業、自謀職業的可能性比較大。
F. 離休補貼屬於基本離休費嗎還是生活補貼或者是工資差額補貼
不包括。離休幹部工資包括:基本離休費,生活補貼,護理費,特需費,取暖費等等。
離休幹部: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6)軍隊改革退休人員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規定,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在其達到規定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實行離職休養制度。
其待遇是: 原工資照發,並根據本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按照離休前的標准工資,每人每年分別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同時給予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按規定可以開支的費用。
離休費用,其人員屬於企業單位的,由企業開支;非企業單位的,由國家預算撥款列支。但非企業單位的工人和易地安置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分別由居住地的縣級人事部門或負責管理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G. 人社局具體是做什麼的
人社局,即人抄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政府職能部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主要負責用人,招工,部隊退伍轉業安置,職工調轉,晉升,就業,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局對於社會保險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
(7)軍隊改革退休人員政策擴展閱讀:
機構職責
(一)高縣人社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劃並組織實施。
H. 獲得湖北省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現退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下面的法規希望對你有幫助:
《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省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進模範作用,激發全省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勞動模範,是指經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鄂單位推薦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勞動模範。
第三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省勞動模範的培養、宣傳和管理工作,維護省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省勞動模範在推進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模範作用。
第二章省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
第四條省勞動模範在下列人員中評選:
(一)企業職工(含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在本省境內投資企業中的內地職工;本省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
(二)農民(含進城務工人員);
(三)事業單位職工;
(四)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處級以下工作人員;
(五)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
第五條省勞動模範應具備下列條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崗位,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業改革、推進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技術進步、促進安全生產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或完成重大科研項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進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環境、保護資源、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省勞動模範一般從湖北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市級(或相當級別)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中評選產生。
第七條省政府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省勞動模範。
對作出重大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的優秀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推薦申報程序,即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勞動模範稱號。
對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進步而犧牲和殉職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追授省勞動模範稱號。
第八條省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公認的原則,堅持先進性標准,突出時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進行評選。
第九條被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必須經本人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得到群眾公認,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行政審核同意後,方可推薦上報。
被推薦人選是企業負責人的,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簽署意見。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第十條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擬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必須認真審核,並簽署意見後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被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要在所在單位、市級宣傳媒體和省級宣傳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三章省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命名表彰的省勞動模範,按照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證書,並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十三條各地要充分發揮省勞動模範的政治優勢,吸收他們參加有關經濟建設和推進社會進步、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的會議和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四條要加強對省勞動模範的培養,積極推薦、選送他們參加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尤其是對在生產一線、技術崗位工作並具備有關條件的省勞動模範,要創造條件選送他們參加黨校培訓或接受高等教育。省屬黨校和高等院校要積極為提高勞動模範的思想理論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對已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並保持榮譽稱號的勞動模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榮譽津貼。所需經費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企業在改制、轉讓、兼並過程中,要將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列入移交和補償范圍。由於企業破產、關閉或確無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安排解決。
第十六條對生活困難的省勞動模範實行補助。省財政每年專項列支,對因工資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省勞動模範進行補助。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與省總工會聯合制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建立省勞動模範養老和醫療保障機制。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鼓勵企業為省勞動模範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勞動模範,應為其創造條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省勞動模範家庭,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范圍重點保障。已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要將省勞動模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范圍;已參保的省勞動模範,按現行制度執行;對未參保就醫確有困難的,應積極創造條件使其參保;對患重大疾病的省勞動模範,應由當地社會醫療救助機構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各地確定。
第十八條有計劃地組織省勞動模範療(休)養、考察和培訓,參加活動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各單位應在經費上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各地建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因破產、停產而下崗的省勞動模範優先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再就業培訓等服務,優先為他們提供由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企業要積極為省勞動模範提供工作崗位。改制後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原企業的省勞動模範,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省勞動模範,尤其是離退休的省勞動模範進行慰問,及時幫助他們解決生產(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
第四章省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省總工會、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總工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
(二)負責省勞動模範即時性的表彰和取消榮譽稱號的申報及承辦工作;
(三)組織省勞動模範有關情況的調研,參與勞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省勞動模範的信訪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省勞動模範資格的確認、證明;
(六)推薦和協調省勞動模範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
(七)發揮省勞動模範協會的作用,組織勞動模範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充分調動勞動模範的人才優勢和技術優勢,為推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八)依法維護省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對歧視、壓制、打擊報復省勞動模範的行為,進行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法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群眾中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取消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必須依照省勞動模範評選審批程序,由原申報單位逐級上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審核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收回其獎章、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二十四條建立省勞動模範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凡涉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工作變動、錄用晉升、辭職、下崗、離退休、亡故和嚴重違法、違紀等,必須逐級上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省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經費、省勞動模範獎金、省勞動模範困難補助金和省勞動模範日常管理經費等由省財政列支,每年定額納入省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我省范圍內工作曾獲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國務院各部委與國家人事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曾榮獲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勞動模範,納入省勞動模範管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I. 部隊養老保險能取出來嗎
部隊養老保險是不可以取現的,現在的軍人保險法規定是直接轉入當地的社保帳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軍隊改革退休人員政策擴展閱讀:
職工未參加過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職工首次參保養老保險,從未建有個人養老金賬戶以及單位需要個人賬戶新開戶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社會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保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即可辦理。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攜帶好養老保險辦理所需材料,如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錄用名單;如原單位工作過而沒有繳納過養老金,需有原單位的有關證明等等。
參考資料:網路-退伍軍人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