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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發布時間:2020-12-03 02:35:57

⑴ 2008年企業退休職工漲工資的標准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調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調整時要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繳費水平和年齡等掛鉤。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的具體實施方案於12月25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後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研究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⑵ 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今年加工資是怎麼加的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6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 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2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傾斜。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 雙掛鉤 」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85元的額度,根據2010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88元,寧波市88元,溫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興市85元,紹興市85元,金華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麗水市82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88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月人均68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一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11年度內男年滿70周歲(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滿65周歲(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四)執行 「 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 」 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 , 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2年全國「兩會」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⑶ 杭州市企業退休職工2017年調正養老金

2016年,我國實現了抄企業和機關襲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同步調整,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1億多退休人員因此受益。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也提出,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穩步推動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覆蓋面。
養老金的科學管理和保值增值受到人們普通關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到2016年底,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已正式啟動。

⑷ 2013年杭州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有什麼調整

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3]70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 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3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給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 雙掛鉤 」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10元的額度,根據2011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寧波市113元,溫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興市109元,紹興市109元,金華市109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衢州市105元,麗水市10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1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82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4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1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 「 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 」 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 , 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3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2月27日

⑸ 一八年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細則

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

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8年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擴展閱讀

最低標准調整:

自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609元。

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464元。

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331元。

參考資料 :網路-企業退休養老金

⑹ 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工資是怎麼調整的

根據國務院部署,2008年1月1日起,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將再度上調。這一決定將惠及全國42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勞動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尹志遠透露,200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上調幅度將按當地2007年月人均養老金10%左右確定,全國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2008年至2010年將繼續上調三年,且上調幅度高於前三年,到2010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將超過1200元。通知下發後,各地政府積極落實。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工資增長、物價增幅有所不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和財政支持力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地養老金調整水平會有所差別。 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日前,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是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提高廣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使之能夠分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是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體現;是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決策;是落實改善民生,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舉措。 據了解,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調整的水平,按照當地2008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調整時,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繼續向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等傾斜。具體實施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目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已就此項工作進行部署,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正在抓緊組織實施,確保明年春節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拿到調整後的養老金。

⑺ 關於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調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調整時要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繳費水平和年齡等掛鉤。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的具體實施方案於12月25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後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研究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⑻ 今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怎樣調整

2016年,我國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同步調整,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內位退休人容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1億多退休人員因此受益。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也提出,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穩步推動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覆蓋面。
養老金的科學管理和保值增值受到人們普通關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到2016年底,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已正式啟動。

⑼ 關於2005年和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山西青年報訊(徐俊斌)12日,省勞動保障廳發出《關於2005年和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分別從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05年、2006年月人均分別增加65元、115元,兩年合計180元,增資水平是建國以來山西省最高的一次。加上2007年預測增加數,三年人均將增260元左右。

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範圍是:2005年調整的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2006年調整的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調整標准分四個檔次

具體按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劃分了四個檔次,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標准見下表)。

省勞動保障廳廳長張健解釋說,凡是退休人員退休前獲得正高或副高職稱專業證書並已經企業受聘的人員,均可享受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的相關待遇。高級技師根據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按副高職稱人員對待。

三年月人均增加260元左右

據張健介紹,山西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從1998年的16.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80.1億元,年均增長25.5%,與此同時全省基本養老金發放額逐年增加,從1998年的17.8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77.7億元,年均增長23.4%,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由313元增加到638元,年均增長10.7%。1998年以來,山西省不僅確保了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還補發了15億元的歷史拖欠。

張健說,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2006年底,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將達到820元左右,加上2007年預測增加數,三年月人均將增加260元左右,月人均養老金由2005年的638元將提高到900元左右。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力爭在10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調整基礎上月均再發54元

在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省政府決定,全省各級財政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擠出資金,對企業各類退休人員給予每人每月50到100元的補助,平均每人每月54元。張健說,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而增加補助所需資金,按參保屬地原則,由參保地同級財政負擔,在各級財政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補助所需資金後,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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