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能否與內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困惑
某企業與部分年老多病、接近退休的老職工達成內退協議,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達到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經過一年多的實踐,企業覺得職工內退後負擔並沒有減少,決定與這部分內退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能否與內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答疑
內退全稱應叫「內部退養」或者「內退內養」或者「離崗退養」,這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的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單位一般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進行內退,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准,按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社保金的繳納,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因為企業要負責內退職工的生活費和社保費用,所以該企業認為企業的負擔並沒有減少。但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內退人員基本上滿足以上條件,所以企業不能與內退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1.企業富餘職工。2.法定的內退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男55歲、女45歲。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5.勞動部門備案。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薈萃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內退」,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辦理。
② 內退員工再就業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需要。
如果內退員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再就業時,與用人單位之間屬勞動關系。雙方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③ 內退返聘人員沒有簽勞務合同,辭退的話要經濟補償金嗎
簡單的回答,是不需要補償金的。因為你們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關系!!即便是形成了勞動事實關系,也是在該員工上班時間內發生了情況,而單位要負責的關系。如果是普通用工關系,不管是何種形式在單位用工上班,沒有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當然也不要任何借口,直接辭退就可以了。你剛才說的變賣公司財物這種情況,現在他觸犯了國家法律。嚴重的說可以是偷竊,因為他竊取他人財物(這里只公司)變賣資金為自己所用。舉個例子,就是一個人拿了別人的金手錶然後賣了現金自己用。這現實是一種偷竊財物行為,公司可以報警立案偵查。如果情況屬實的話,不僅可以辭退該員工,還可以像該員工索賠一切損失。即便是該員工簽了合同,公司也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並且不予以支付任何補償金。如果你說的都是物品的情況我建議還是查看一下情況比較好。一是不能冤枉好人,二是不能讓公司收到損失,三如果情況屬實也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不過具體怎麼做還要看公司的決定。
④ 內退人員再找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內退」,顧名思義,指「內部退休」,是體制改革大潮的產物。企業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員結構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減少體制內正式員工的數量,渠道之一便是讓他們從企業內部提前退休。「內退」已成為城市生活中的一個常用詞。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內退待遇
1、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並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准。
按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按生活費標准也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並向社保機構預繳養老金和醫療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以後不再追加。
2、社保金的繳納。無論原有內退人員,還是改制時的內退人員,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移交等額資產,由新企業負責按月繳納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養老和醫保費。改制後的企業無特殊原因,均應與內退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⑤ 如果聘用內退或退休人員以及協保人員,簽的是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回理勞動爭議案件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⑥ 在原單位內退的員工還可以和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能。即便是內退,該員工的勞動關系還在原單位。
但是可以和其他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兩個決然不同的概念。勞動合同牽涉到工齡、保險、人事關系等,但勞務合同不涉及。
⑦ 企業能否與內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或者依據是什麼。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專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屬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⑧ 企業內退職工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有什麼區別企業內
內退全稱應叫「內部退養」或者「內退內養」或者「離崗退養」, 這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的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 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 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 單位一般也對內退設置一定的年齡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等等)。 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保留勞動關系但又無須在崗的情形,一般在國企較多, 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 辦理了內退手續的,不享受變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不能辦內退。 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在改制前的企業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其生活費、養老金從改制後新企業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執行, 由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為其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並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 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並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准。按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按生活費標准也可一次性發放給內退職工, 並向社保機構預繳養老金和醫療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的,以後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繳納。無論原有內退人員, 還是改制時的內退人員,均應將養老金和醫保金落到實處。 養老和醫保費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到齡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向新企業移交等額資產,由新企業負責按月繳納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養老和醫保費。 改制後的企業無特殊原因,均應與內退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⑨ 僱傭內退人員怎麼簽勞動合同
應該簽訂勞務合同。
第一,單位無法給其辦理社保。
第二,如果發生糾紛,勞動合回同受勞動法管轄,勞務答合同受民事法及合同法管轄。
第三,勞務關系比勞動關系要簡單,處理起來會比較容易。
比如說,如果用人單位幾年後與其解除合同,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務合同則沒有這些法條的約束。
⑩ 內退了代表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