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聘用退休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因病死亡應負多大責任
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⑵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如何向單位提出賠付
第一、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第二、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第三、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
第五、按照工傷保險處理。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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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⑶ 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如果你是仲裁員,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部相關規定,此時退休人員不應認定為勞動者,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內。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反聘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退休人員在反聘期間因工死亡可參照工傷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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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與單位該注意
如今高齡勞動者不在少數。由於年齡畢竟較大,身體體質等都不比過去,發生各種風險的幾率也大。退休返聘人員因其已經退休,目前不認可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能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但未辦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受到傷害或者職業病的高齡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次,高齡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尤其是身體情況,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安排適當工作,這是勞動法上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用人單位也需要對這些勞動者盡到充分的保護照顧義務,否則造成勞動者損害的需要承擔工傷或侵權責任。再有,對於退休返聘人員不能夠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僱主可以通過僱主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分擔自身風險,同時保障退休返聘人員遭遇意外傷害獲得補償的權利。
⑷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社保怎樣發放
一、各地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喪葬費是定額給付,撫恤金依據當事人去世當月養老金標准結合當地規定的撫恤金計發月數綜合計算。具體標准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也可以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二、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去世後,家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一般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辦理);
2、社保審核後按照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條件者由社保機構依據當地規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機構審批完成後,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後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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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萬源市撫恤金標准:
喪葬費和撫恤金計發辦法和標准:
1、土葬的只有撫恤金一項,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2、火化的有喪葬費和撫恤金兩項,喪葬費按其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⑸ 退休人員打工期間死亡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退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應聘為員工的遭遇工傷事故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未作出規定,但法律法規並未將退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應聘為員工的排除在認定工傷的范圍之外。《勞動法》對勞動者資格的規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並無其他限制條件,未禁止 60周歲以上的公民從事勞動,未禁止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憲法規定來看,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可以參加勞動,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衡量能否參加勞動的,是勞動能力而非年齡。所以,用人單位應對退休人員打工期間的死亡進行相應的補償。
⑹ 聘用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單位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聘用單位已經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該不屬於工傷條例中規定的專職工,所以工傷賠屬償不太可能。可以申請單位民事賠償,首先與聘用單位進行協商,如果不滿意賠償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至於賠償標准,可以參照工亡標准: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當然補償要扣除原單位已經給過如喪葬補助金、遺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的金額。
⑺ 企業聘用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死亡需賠償嗎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回,企業不存在答侵權,不需要賠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但企業可以出於人文關懷予以適當救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⑻ 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單位有什麼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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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員工相關補償措施: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⑼ 聘用的退休人員(作保安)死在崗位上如何賠償
1,由於該保安人員屬於退休人員,所以,無法認定工傷,不能按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最低只能賠償喪葬費,即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死者雖然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死者和單位存在事實僱傭關系,而且死者是因為24小時值班引起心臟病發作死亡,說明死亡和工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故關系,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明細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和被扶養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