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是不是勞動者,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退休人員在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了,所以身份不再是勞動者了,退休後到單位返聘是勞務關系,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可以隨時招聘和辭退勞務人員的
2. 離退休人員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看分兩種情況來看,若退休人員沒有享受養老待遇,則傾向於認定為勞動關系:若退休人員已享受養老待遇,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種關系就不是勞動法律關系,是僱傭關系處理。
3.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屬於勞務關系,不劃入勞動關系中。
1、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3、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3)退休職工勞務關系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 退休人員與原退休單位的關系是什麼
雙重勞動關系: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現象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表現為一個從隱性到顯性的過程。但是雙重勞動關系自身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一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雙重勞動關系就面臨著被清理且消亡的歷史要求。
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一種用工關系,首先在《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 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4月25日下發了《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的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其對象主要有: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5. 法定退休年齡後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後,根據勞動合同法個規定,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再是單位的職工,單位繼續使用,也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發生糾紛,可以互相協商或者法院裁定。
6. 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7. 聘用退休人員,還要辦社保嗎
不需要辦社保。
退休人員可以不買社保,單位也不違反勞動法。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不再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狹義勞動者的范疇,不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聘用時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因此萬一發生工傷,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返聘屬勞務關系,不能上工傷保險,不在人保局職責管理范圍內,返聘屬於勞務關系,出現糾紛等應適用民事法則,可通過法院等途徑解決。
退休再上崗,盡管被聘用者仍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已經不具備法律上的「勞動者」身份。退休後,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雙方簽的是聘用協議,非勞動合同,在某些領域不具備強制性。
(7)退休職工勞務關系擴展閱讀:
人保部發布《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的,就有「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