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滿釋放人員辦退休,為什麼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
刑滿釋放人員辦退抄休,服刑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為何不能計算,是因為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違法犯罪的代價。緩刑也是刑罰的一種,判刑之日起就被開除公職了,服刑期間沒有工齡自然也就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1)刑滿釋放人員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固定支付年限包括固定支付年限和實際支付年限。固定職工在執行前系統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國家規定的時間連續計算工齡,可以作為「檢查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混合「繳費年限」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構事業單位職工正式轉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市知識青年下鄉招聘合同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事時代和時期農村根據國家規定的計算連續工齡,可以視為付款的年數。
2. 關於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
1、他在服刑期間單位是否已做除名處理。如已除名,那麼是不予給繳服刑期間的社保的。個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到當地勞動局進行補繳。
2、如未除名那麼單位還應該是繳社保的,可在退休事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破產後,如個人未到退休年齡,那麼可以由個人再到當地勞動局以個人名義繳費。
拓展資料:
刑滿釋放人員享有養老保險不僅是其應有權利,也是國家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應盡責任。
從我國目前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看,因刑滿釋放人員受到刑罰處罰就「重新」計算其工齡的做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進而剝奪了其依法應當享有的養老保險權利,如此不僅有違刑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應予糾正。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社會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國營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獲得國家給予一定的退休金,這實質上就是一種養老制度。
3. 刑滿釋放後能否辦退休
如果是被刑事判刑的,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
但目前的社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因刑事案件判刑的人員,1952年至1987年的視同工齡全部清零,不予認可(解放前參加工作或1987年以後實際繳費的工齡可以認定,不以刑事判刑而消除)
也就是說,此人如果1987年以後的繳費年限滿了18年,即便是判刑,出來後依然在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但如果視同工齡+實際繳費滿18年,出來後必須扣除視同部分,實際繳費部分要滿15年才可以
4. 刑滿釋放人員能不能辦理退休
職工因為犯罪入獄,企業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過去叫開除),其原來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一律作廢,參加養老保險的,按照實際參保年限計算繳費年限,出獄之後,繳費滿15年以上,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不能辦理退休,你說的是1990年被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屬於開除,那時候,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還沒有實行繳納養老保險,鐵路部門從1993年才開始繳費,之前是不可能給你繳費的,
5. 請問國家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新政策
為了使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及時得到安置,現就安置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抵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二、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作復員處理的人員,原則上由批准其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安置,部隊在辦理復員手續之前,要派人與安置地區退伍軍人辦公室聯系。從城鎮入伍,配偶現在中等以下城市(鎮)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從農村入伍,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區安置。 符合離退休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 三、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從城鎮入伍的,復員後原則上由政府分配適當工作;入伍前是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應回原單位復工;分配工作確有困難的,也可由本人自謀職業。對有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發給營業執照。 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文件)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具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條件的,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到這些單位工作,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待遇。其軍齡(不含刑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四、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配偶可隨同其到安置地區落戶,原吃商品糧的仍吃商品糧。配偶有工作的,幹部由人事部門、工人由勞動部門負責安排,調出調入單位相應增減勞動指標和工資總額。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予以解決。 五、各地公安機關對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及其隨軍無工作的家屬,憑縣(市)以上復員、轉業軍人安置部門的證明及所附的隨遷家屬名單辦理落戶手續;隨同調動工作的配偶,憑縣(市)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同意調入的證明予以落戶。 積極合理地安置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對於加強部隊建設和維護社會安定,有著直接的影響。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做好工作。軍隊各級組織既要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切實解決好遺留問題,又要主動與地方聯系,使他們盡快得到合理安置。 此通知從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已安置的幹部不再重新安置。本通知規定的安置辦法,不適用於被開除軍籍的人員。</TD> </TR>
6. 有刑滿釋放人員繳15年養老保險就能辦退休手續的文件規定么
刑滿人員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
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刑滿人員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也是普通勞動者,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監獄法》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有何社保政策當事人如何申請享受
第一 可以申請街道補助
第二 去街道和居委會找相關負責人了解
第三 一般低保和失業救濟金可以獲得
第四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8.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有什麼政策么
被人民法院判決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罰就會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決期限自然就會刑滿釋放,對於這類人員通常就叫做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後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為其生活、勞動和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罪犯服刑期滿釋放後,其已經恢復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並沒有什麼限制。主張到當地報到,只是為了進一步對刑滿人員進行幫教,如果釋放後沒有報到的,也不會因此而受到處罰的。因此,刑滿釋放後,是沒有什麼限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無條件為釋放人員辦理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