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內退返聘人員是否繳納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1、員工只是與原單位簽定內退協議,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未在參保地享受退休待遇。公司招聘該員工,理應與其他員工一樣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員工在原單位仍有繳納社保的,與現公司如果是同地區的,則公司不能為其參保繳納,可以跟公司協商發放現金補償。
2、如果是在不同地區的可以重新辦理社保帳戶繳納社保,但是有重復繳納將來要退回重復繳納社保的風險。(建議與該員工協商以現金補償較為妥善)
㈡ 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退人員是不要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如果需要辦理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詢問詳細情況。
住房公積金辦理個人業務可以網上預約:
打開住房公積金網站,如果不知道住房公積金網站也可以網路搜索一下"住房公積金";
打開住房公積金網上營業廳之後,進入 網上辦事大廳,個人業務,網上預約;
進入網上辦事大廳,系統登錄窗口,個人賬號選擇 個人登錄,輸入公積金賬號 和密碼。
㈢ 退休返聘人員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交住房公積金嗎
不可以!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退休職工不屬於繳存范圍。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㈣ 已退休職工單位反聘可以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一般退休員工是無法繳納的,只有在職人員可以繳納
公積金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㈤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和住房公積金
1、退休返聘人員作為與用人單位的特殊勞動關系,應該享受與在職職工一樣的勞動合同,注意不是勞務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應該明確工資、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甚至包括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公積金問題,不是企業必須繳納的。企業包括在職職工都可以決定是否繳納,所以返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決定權在企業。
2、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1》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㈥ 提前退休有什麼優缺點
1.第一,就是我們每月有一份固定的養老金待遇,我們可以想干什麼就干什麼。為了防止一些人一邊領著養老金待遇,一邊去打工幹活,國家也規定了經鑒定失去勞動能力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有些人可能希望鑽空子了,但實際上國家還是比較嚴格的要求,必須地級市的人社部門指定的專門醫院才可以鑒定勞動能力。
2.第二,養老金調整。在過去一些年,我們退休後養老金連年調整,而且幅度不低。由於調整增長的養老金速度很快,尤其是低水平養老金的人群,早點退休反而比晚退休的待遇高。這種情況不可持續也不公平,所以國家從2016年開始降低了養老金的增長幅度,2016年是6.5%,2017年是5.5%,2018年是5%,預計今年會是4.5%~5%之間。
3.不過,養老金低的人員,養老金增長幅度仍然能達到每年8%~10%,如果能提前退休,增長的養老金會比繼續交費可能會更快一些。
㈦ 單位是否需要為退休返聘的職工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應為退休返聘人員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退休人員不是法定的勞動者,返聘不是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具有職工身份,不屬於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繳存對象,不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