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問下~服刑後,已經退休的人員,服刑期間的養老保險是否可以領取
您好!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養老金是暫停發放的。對此,人力版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權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有明確規定: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謝謝閱讀!
② 服刑人員為什麼不能領退休工資,
企業退休職工服刑期間退休金停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1] 44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③ 退休人員服刑期滿後怎樣恢復退休工資待遇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存在相當大的差別。
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後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處於被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當中之影響。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若被判處刑罰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退休年齡或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務員在退休前犯罪,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公務員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2、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沒有出台《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只有各省出台的相關管理辦法,但各省的管理辦法都相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緩刑除外),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因此,如果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
3、公務員在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對於被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發放,從2001年人事部所制訂的紅頭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暫停發放」來理解,公務員退休後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滿釋放後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過,對此各省有相關的規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3)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省在實際操作中參照公務員在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處理。
④ 關於服刑人員退休金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有明確規定: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⑤ 有人退休後被判刑,服刑期間是否還有退休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塌銷橘廳函[20001] 44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斗虧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團團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⑥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退休金如何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如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個人應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符合繳費年限的,享受養老。
(6)退休人員服刑擴展閱讀: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我國刑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只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
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公務員在服刑期間取消社保,只發生活費,並且只按領取原退休費的60%。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只按領取原退休費的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⑦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是否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7)退休人員服刑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⑧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犯罪,在服刑期間有退休金嗎
在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對在職職工受刑事處分的,規定從刑滿釋放的再次參加工作起,重新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對於退休後受刑事處分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內,仍可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後,應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上述規定不再適應新的情況。
處理意見是:
1、在職職工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也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計息;
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待期滿後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
2、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滿後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確定的標准發放,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離退休人員被判處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8)退休人員服刑擴展閱讀:
退休金(Pension Plan),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退休金 指的是一個人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從某一工作退下來。公司或僱主必須給予的一次性較大額酬勞。
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職業有不同的指定年齡或年資,超過此年歲的職員,被視作想再繼續工作也不合適,所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繼續工作,此時僱主必須給予一筆大額金錢作為勞工勞苦一生的獎勵,並以此作為不工作後的養老生活費和醫療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