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人活著財產100萬都過兒子名下女兒咋辦
如果老人活著的時候講財產,作為老人,講自己名下的100萬都過給了兒子,作為你來說,你就不要去爭去搶,將來老人有老的時候就讓她指望兒子,因為你沒分得他的家產,也沒有承受他的東西,所以說你對老人的責任是很小的,這是做女兒心裡自己的怨恨,但是如果你的父親,你的弟弟不管的話,你也不能不管,也要承擔這份做兒女的責任,因為你也是,父母從小把你拉扯大,跟你的弟弟是一樣的。拉扯只是在財產上分配的不公,你也一定要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我的看法
② 父母生前過戶財產都留給兒子,女兒怎麼辦
無法塵豎繼承。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可知,有配兄或遺囑的,優先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父母生前過戶財產都培伍留給兒子,女兒就無法繼承。
③ 父母財產百萬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女兒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父母的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說明了父母重男輕女。這種情況的話作為女肢薯兒是可以不贍養他的散飢仿父母。因沖纖為父母一點都不關心女兒。
④ 如果父母把家產留給兒子,那麼女兒應該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嗎
在我們中國大部分的家長都會把自己的房產留給兒子,而非是女兒,那麼,有的人就非常的疑惑了,如果說家長把房產留給兒子的話,女兒需不需要去贍養父母呢?當然是需要去贍養父母的,因為我們在成長的過程當中,父母也是起到了一個養育的責任,所以說在父母老了之後,大家也是需要去贍養父母的。
子女不贍養悄櫻父母,這是屬於違法的一件事情,而法律也不可能因為你的父母沒有把房子留給你而同意你不去贍養父母。雖然說你的父母沒有把房子留給你,但是在你成長的過程當中,父母也給你花了很多錢,並沒有出現一個生而不養的現象啟悄叢。
⑤ 父母把家產全部給兒子,女兒該贍養嗎
女兒應當贍養父母。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版父母,有要求子女權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⑥ 父母把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兒子,女兒怎麼辦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父母把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兒子,女兒沒有辦法。財產給誰是父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贍養父母,則是女兒應盡的義務。按照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我們要清楚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不會因為父母對財產分配的不公而消失。法律有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加以限制。
⑦ 如果有家產都給兒子,女兒該承擔什麼義務
女兒有一部分贍養義務,不過兒子是主要贍養人。不存在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兒子繼承了大部分財產,兒子承擔主要贍養責任。局毀女兒一般一個月給個幾百塊生活費,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幫忙照顧即可。有個案例也是這個情況(父母財產都給兒子,最後要女兒養老的),父母上訴女兒,最後法官判女兒一個月給父母200元贍養費,法桐早備官覺得兒子既然繼承睜世了差不多全部的財產就要承擔大部分的養老責任。
⑧ 老人把財產都給兒子,養老時卻要靠女兒,作為女兒該怎麼辦
一、在老人決定把財產全部交給兒子的時候,就和老人講清楚這件事情,希望老人能夠明白其中的利害關系,也是會給老人打一個預防針。
如果老人是那種蠻不講理的情況,那麼我們就選擇在關鍵時刻,讓老人簽署一份協議,就是在老人把財產全部給兒子的時候。讓老人簽署一份協議協議,上面明確標明老人以後的養老問題,由兒子來承擔,女兒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補償。大多數老人肯定聲稱沒問題,但是如果兒子在這個時候站出來聲稱反對,那麼說明這個兒子肯定就不是一個孝順的人。作為女兒,其實也可以看清楚更多事情,也能夠保留自己的權益。
⑨ 父母把財產都給了兒子,女兒還要養老嗎
法律規定,兒子和女兒一樣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如果把財產都分給了兒子們,卻要求女兒承擔養老的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也不符合情理。在兒子有經濟能力養老的情況下,女兒可以拒絕。雖然養老是孩子們的義務,但是如果老人不能一碗水端平,不僅會影響家庭關系甚至是孩子們之間的關系,更會影響社會的和諧。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應該要求街道辦或居委會、村委會,直至當地婦聯出面協調。
⑩ 老人把遺產全給兒子,女兒應該怎麼辦
【1】引言《民法典》繼承中,關於繼承份額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這一條規定,依然沿用的是《繼承法》的說法(第十三條),沒有做任何錶述、字樣甚至字數上的修改。
那麼,這句話應該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簡單理解為:跟被繼承人生前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就可以多分?
【2】兒子「搶」老人陳大爺一雙兒女,女兒是老大。
陳大爺和老伴兒一直居住在老兩口自己的房子,平時只有女兒經常探望。兒子卻一年到頭見不到面,幾乎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為這種態度,女兒和兒子鬧得很不愉快,為此大吵過幾次,到後來,倆人幾乎沒有什麼來往。老兩口對兒子的這種態度也極度失望,長期下來,老兩口對女兒的依賴特別重,倍加信任。
晚年之後,陳大爺和老伴兒的身體都不太好,成了「葯罐子」,加上身體行動不太利索,大事小情都落到女兒身上。女兒在照顧二老的事情上特別細心,非常惦記老人的身體和日常生活。簡單的例子,不用爸媽吩咐,一到葯快吃完的時候,女兒就把葯買回來給老人補上,後來老兩口直接把醫保卡交給女兒保管;米面糧油都定量的買,就怕放時間長了變質,快到用完了,新的馬上送到。
如果陳大爺確實有把房子全部留給女兒的念頭,嘴說無效,只能選擇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書面形式(自書、代書、列印或者公證遺囑)、或者錄音錄像形式,把自己的分配意願夯實下來才行。
當然,在老伴兒去世之後,陳大爺的願望已經無法得到滿足——因為老伴兒那一半,已經發生了繼承,由他自己和兒女法定繼承。他能給到女兒的,只能是屬於他自己的那4/6。
說句後話,當陳大爺和老伴兒對兒子態度不滿意的時候,要麼提前把房子過戶給女兒,要麼分別訂立一份遺囑,指定好自己的女兒作為繼承人。如此這樣,才能實現對女兒最好的鼓勵和獎勵。
與那些不孝子女相比,真正盡贍養義務子女吃虧的現實案例,難道還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