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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房產具體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2-03-18 02:06:52

『壹』 繼承法父母房產的最新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貳』 2022年起,父母的老房子繼承權有了哪些新規定

2022年起關於老房子繼承權有四點新規定,分別是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不以公證遺囑優先、增加了“代位繼承權”和子女有不當行為會喪失繼承權。

總之,2022年父母老房子繼承權有四點新規定,每個規定都是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當下情況,所以想要繼承父母房產,要善待父母不要以為是理所應當的事情。

『叄』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父母死亡的,其房產作為其生前合法財產,應當作為遺產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平等分割。

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肆』 2021年繼承父母房產有哪些新規

新增立遺囑的方式

根據媒體的報道來看,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新規定中顯示,除去以往的立遺囑的方式,如去公證處公證,自己手寫等之外,還新增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的方式,即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前者是主要針對那些不識字或者行動不便的老人們的,不僅可以額大大的節省時間與精力,還能夠為之後留作紀念。

『伍』 房產繼承新規中獨生子女能不能繼承父母房產有什麼要求

新的繼承權增加了兩種訂立遺囑的方式,過去立遺囑的最常見,最有效的方法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是想要立遺囑的人通常是老年人,而且不便之處是,公證處離家有點遠,老人走也不方便,新的繼承條例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字據遺囑,這為老年人節省了很多麻煩,例如許多文盲或頭昏眼花的老人可以通過視頻來做遺囑。

為了防止被迫立遺囑,增加“證人”來爭奪父母的財產

根據以前的規定,在各種遺囑中,只有“經公證的遺囑”才具有最大的法律利益。無論孩子們持有哪種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最終都會受公證遺囑的約束,新法規按時間順序排列,並且將按照此遺囑執行最新的法規,新規定擴大了有效繼承人的范圍,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願生育,隨著家庭規模的縮小越來越明顯,許多家庭可能沒有第一,第二合法和有效的繼承人,新規定增加了繼承人的范圍,侄子,侄女都被列出,他們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

『陸』 2021年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

2021年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處理父母和子女都需要留意。
1、新規擴大了繼承人「范圍」,子女或「不再繼承」父母房產;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還增設了錄音錄像、列印、口頭立遺囑方式;
4、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但是在新規中,如果有多份遺囑,都是以最後確認的遺囑為主,而不是公證遺囑。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會出現一些突發情況,沒有來得及立遺囑,或者是覺得沒有必要立遺囑,於是在去世前也沒有明確表示房產由誰來繼承,於是子女都會因為分財產一事鬧矛盾,不過在新規定當中,如果出現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房產由合法繼承人平分,這樣房子就不用爭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柒』 繼承父母房產新規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新政包括三個方面,繼承的時間、繼承的主體和繼承的客體:1.繼承的時間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被繼承人生前自願訂立遺囑且符合法律要求並且在繼承人之前死亡,其繼承權才得以實現;2.繼承的主體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囑繼承人;3.繼承的客體要求必須是合法的遺產,對於贓款贓物、受賄所得等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拓展資料】
一、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徵:①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②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製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二、繼承製度是同特定的社會制度相聯系的,是在社會出現私有制、分裂為階級以後隨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列寧說:「遺產制度以私有制為前提」(《列寧選集》第1卷,第20頁)。早在母系氏族社會,氏族中的財產,如土地、住房、家畜和其他生產資料,都屬於公有,個人財產只限於少量生活用品和隨身攜帶的武器。氏族首領死後,財產中的日用品隨葬。其餘財物由同族人共有。這時的繼承,只是一種社會習慣,還未形成法律制度。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法律首先確認身份繼承,而後確認獨立的財產繼承。
三、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生產中逐漸形成了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母權制隨之為父權制所取代。其主要標志之一,就是按男性計算世系和按父系進行繼承。父親死後,由其子繼承其身份,並繼承其財產。奴隸制社會形成了部落酋長的世襲制和財產繼承製,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如公元前18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有關繼承權的規定達23條,內容比較詳盡。中國的《周禮》、《禮記》中,也有對西周奴隸制時期婚姻繼承的記載,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這種制度的經濟基礎是奴隸佔有制及大家族所有權,國王和各級貴族就是奴隸制大家族的族長,一族的權力集於族長一身,這種身份就是各種權利包括財產權的依據。所以,從歷史上看,最早出現的繼承是身份繼承。族長死後,就由其嫡長子繼承其統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尤其是繼承宗廟祭祀權,隨之掌握財產。身份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前提。

『捌』 父母房產過戶子女新規的內容有哪些

一、父母房產過戶子女新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2、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收契稅。

3、法定繼承人有且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法定繼承人今後出售繼承房屋時,需要按照二手房買賣繳納各項稅費,但不需要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5、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需要支付房屋本身的價格而獲得房產。

6、另外根據規定子女以繼承的方式獲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繳納契稅,只需要支付公證費和工本費。但是由於繼承需要遺產人去世之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並且存在遺囑繼承和法律繼承兩種情況,相對過戶手續辦理較為復雜。

7、與遺產繼承相比,贈與往往需要多繳納3%的契稅以及贈與雙方需各自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說,加起來是3.1%的稅。另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也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8、如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等情況,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而其他情況仍然會收取相關費用。

9、另外,在贈與房屋進行再次交易時仍會再次收取各類稅費。

二、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需要什麼手續

1、贈與過戶:先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再帶公證書和房產證到房管局辦轉移登記。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

2、贈與費用:公證費2%,契稅3%,交易手續費每平方6元,登記工本費。受贈的房屋出售要追繳20%個人所得稅。

3、買賣過戶: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理轉移登記。

4、買賣費用:契稅1.5%,交易手續費每平方6元,個人所得稅1%,水利建設基金0.1%,登記工本費,5年外的可免5.6%營業稅。

三、房屋怎樣過戶給子女更省錢?

(一)繼承過戶最省錢:在買賣、贈與、繼承三種過戶方法之中,繼承是最經濟快捷的途徑,因為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辦理繼承過戶只需繳納公證費,其他稅費全免。由於繼承的方式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況下才可以實現,所以很多父母都暫時不考慮這種途徑。當然,也有父母考慮得很遠,打算寫下遺囑把房產留給孩子。

(二)五年以內的房產贈與過戶更省錢:根據國家政策,父母把房產贈與子女是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只繳納占房屋總價2%的公證費和11.5%的契稅即可。但如果買賣過戶雖不用繳納公證費,但除了契稅外還要繳納下面的稅費:

1、房屋購買不足五年以及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房子買賣過戶時要徵收營業稅。

2、房屋購買不足五年或者房屋雖然購買已滿5年但並不是家庭住房的,買賣過戶時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五年以上房產買賣過戶更省錢:根據國家政策,如房產購買已超過五年,則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只需交納契稅,比贈與過戶少繳納一個公正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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