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敬老院領導管理疏忽,導致老人死亡能獲賠多少
敬老院涉嫌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
(一)收入損失。提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數+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
(二)醫療、護理費<具體內容參見前條第(二)項>。
(三)安撫費。是指對死者遺屬的精神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四)喪葬費。包括運屍、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費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
(五)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尋找屍體、遺屬的交通、食宿及誤工等合理費用。因此,按照此計算方法,全國各地、個人情況,其計算結果是不一樣的。
通常,在處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死亡賠償金問題上,都是採用當地情況計算出來後,由雙方進行協商調解。因此,如果有保險公司介入,其中一些計算和法律問題,可以從中協調。
生命無價,「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因此侵權一方為了得到受害人的諒解,應該做力所能及最大程度的善意來解決此事,往往才是有利於解決問題。
② 沙坪壩區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涉養老詐騙犯罪案件!養老騙局都有哪些套路
養老詐騙事件屢見報端。不法分子利用人們對生活不易和健康重視程度等特點,通過社交媒體、自媒體等渠道傳播“長壽秘籍”推銷所謂養生保健產品“賺錢”、“養老”等噱頭欺詐老人……不僅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還損害國家金融安全。
套路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通常以“高收益、高回報”為誘餌吸引老年人投資,打著為老年人養老的旗號,給老年群眾許諾高額回報,甚至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老年群眾投資。如以“投資養老公寓”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犯罪分子打著“發展養老養生客戶”“開發老年公寓”等幌子,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資金;有的不法分子假借“金融創新”名義吸收資金;還有的犯罪分子編造“海外置業”“境外投資”等虛假項目或虛構其他項目。此類案件,老年人往往是受害者之一,其投入款項大多被犯罪分子用於償還債務、投資理財、支付投資款利息及支付高額利息等,但由於缺乏償還能力及投資回報預期,最終血本無歸。還有一些老年人由於無法償還部分錢款被犯罪分子欺騙後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些養老機構打著“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等幌子,向老年人非法集資,將原本用於發放養老金、開展“老年保險”的資金用於發放虛假分紅、利息或以其他形式掩蓋非法佔有目的。如被告人張某以其開辦的北京昌平養老養生中心為據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6萬余元並將所吸收資金用於投資養老公寓、養老院,且未歸還部分款項便攜款潛逃至境外。此類案件在法院審理中發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集資,並非罕見行為,往往同時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行為通常會讓投資人血本無歸。此外,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還會用養老機構為幌子,誇大收益並承諾高額利息向社會公眾融資,一旦資金鏈斷裂,便攜款潛逃。
③ 如何化解養老院糾紛之痛
但是近年來,因為老年人在敬老院里摔傷、受傷而導致家屬與敬老院之間的糾紛頻頻發生,成為整個社會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常見糾紛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點有以下幾個:
★護理人員失職,誰擔責任
王老先生入住了某敬老院,某日由護工人員喂他吃了午飯,下午時王老先生肚子疼送入醫院查出是食物中毒。王老先生的損害由誰來承擔?如果起訴,那麼是要追究護理人員的責任還是敬老院的。
法官釋法:敬老院護理人員失職導致老年人受到傷害,由敬老院來承擔責任。因為這是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由單位即敬老院來承擔責任。但是因為護理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敬老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護理人員追償。當然如果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應當追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曾經有過護理人員因為疏於對熱水管的管理控制而導致老人燙傷的案件,法院判決護理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建議:敬老院作為老年人安居的一個重要場所,負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屬與敬老院間的糾紛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護理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在護理工作中發生侵權事件。所以為了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讓其享受一個快樂的晚年。要加強對於護理人員的管理,多開展老年護理知識培訓,增強護理人員的自身素養和專業能力。
★是否完全根據護理級別承擔責任
最近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張老先生在某敬老院內洗澡的時候,因為澡堂的地滑摔倒了,後來院方沒有及時發現進行搶救,後來導致張老先生死亡。後家屬將敬老院訴至法院。張老先生進院時簽訂的是自理的合同。根據老年人的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為不同的護理級別,從而院方收取不同的護理費用。那麼假如雙方在簽訂護理合同的時候約定,老年人屬『自理』級別,那麼收取的費用相比全護理之類的級別低很多。(自理:頭腦清晰,語言表達清晰,收拾自己床鋪,自己吃飯,自己大小便,洗臉、洗腳、洗澡。更換衣服。工作人員打水、換床單、送飯、打掃房間衛生、理發。全護理:語言表達清楚,喂飯,不知大小便,卧床,一切需求他人幫助的。不同的敬老院的規定可能有差異)院方主張洗澡並不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所以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後來法院仍然判決敬老院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雙方具有養老服務合同關系,敬老院負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因為老年人雖然是自理級別,但是敬老院仍然有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發生狀況時第一時間進行救治的義務。護理級別不能成為敬老院免責事由。
法官建議:敬老院應當加強規章制度的建設,針對老年人的生理特點改善敬老院的居住條件,增加便於他們生活的各種設施。尊重老年人,讓他們生活的更舒適,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不只是一句話一紙書面合同的事,需要得到每個人的切實重視,需要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來自父親所在的敬老院的中國,稱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殺了,當敬老院的護理人員發現他時,已經去世多時了。何女士在悲痛之後感到非常氣憤,堅持要討個說法,她認為敬老院應該對此事負責。但是敬老院認為這屬於意外事件,並且是老人自殺行為,在雙方的合同中早已明確約定不對該類事件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法官釋法:某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會載明對於老年人的意外傷害事件不予負責,對於自殺、自殘事件不予負責。這是典型的免責條款,即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中有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無效。子女們將父親母親送入敬老院生活,敬老院負有保護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責任,需要在能力范圍內避免對老年人生命健康有損害的情況發生,並且當危險發生時及時制止,防止後果嚴重化,否則敬老院視而不見是存在過錯的。
法官建議:當選擇好了心儀的敬老院後,雙方應當簽訂詳細的合同,各方均應仔細審視合同中各個條款,及時發現各種條款陷阱,共同協商制定出有利於實現各方權利便於履行各方義務的合同。同時注意訂立明確的責任條款,以便在有事故發生時可以以合同為依據,最快速的化解矛盾。
最近新聞里出現一些入住敬老院的患有精神病的老年人傷害其他同住老年人的事件。一般來說,敬老院在《入院須知》都會載明,該院不接受精神病人的規定,而且如果入院以後發現隱瞞精神病者,應予以退院。有的敬老院因為沒有進行該項檢查或者發現有精神病患者但出於利益考慮而怕麻煩沒有讓該患者退院,疏於管理而導致之後的傷害事件的發生。
法官釋法:這樣的行為是違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的。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敬老院有義務保護老年人的安全,讓老年人在敬老院里安心生活。所以出現上述情況時,敬老院要承擔過錯責任。
法官建議:當想給父母尋找敬老院時,子女們應該多從品質是否過硬、口碑是否較好等角度進行考察。不能將護理費用的高低作為選擇的唯一標准,更多的應從有益於父母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選擇一個管理規范、環境良好的敬老院。
法官釋法:在侵權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中有明確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使在合同里沒有明確的約定敬老院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如果敬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那麼還是要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此時敬老院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責任,是因為院方只能在能力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敬老院的安保力量達不到可以完全打擊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官建議:敬老院應當加強安保力量,類似於前一陣傷害事件頻發的幼兒園,此類機構均屬於特殊人群聚集的特殊場所,更應當注重安保工作。同時可在敬老院內開展更多的安全教育活動,適當的時候摸索出一套適合老年人身體特點的安全疏散方案。
現在一些敬老院里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志願服務站,這對於在敬老院里宣傳法律,提高護理人員、院中老年人的法律意識都有幫助。
其實,除了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老年人權益外,還應該加強對他們的心理保護。他們最需要的還是能得到精神慰藉,感到自己時刻被關心,時刻被需要。作為子女要多體貼自己的父母,作為敬老院的護理人員要對他們多一份尊重。大家共同來關愛老年人,關注他們的身心健康,讓他們真正的安度晚年。每個人都有父母,每個人也都會成為父母,愛自己的父母,愛天下的父母吧。
④ 老人在養老院生病去世,養老院也需要擔責合理嗎
最近一個養老院被人告上法庭,因為養老院的老人因為病情嚴重醫治無效死亡,但是家屬心裡十分氣憤,覺得養老院不負責任造成老人的離世,後來經過兩次審理以後,養老院依舊要付百分之五的責任,這件事情引起大家的關注。
所以老人在養老院去世,只要養老院合理合法,認真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將老人照顧好,那麼養老院自是不會有責任的,如果有失誤的話,那麼必然有責任!
⑤ 執行騰退養老院,法院是如何解決100多位老人的安置問題的
法院積極與其他養老院進行了協調,並且多次與養老院的負責人談話,讓其進行配合,最終成功將這100多位老人安排到了其他的養老院去。這家養老院位於石景山區,一共有6層,居住了140多位老人。有的老人有自理能力,但有的老人卻完全沒有自理能力。但養老院的負責人卻與別人產生了租賃合同糾紛,被法院判決將養老院騰出還給申請人。
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很多矛盾,包括養老院負責人的不配合,眾多老人家屬的不滿。如果處理不好,很可能造成一片混亂。但由於法院和其他部門相關重視此事,並沒有採取非常強制的手段,而是採用了談話和督導的溫和手段,使得整個過程沒有出現什麼沖突和流血事件,整件事情得以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