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年再婚婚前協議有必要嗎
最近看到一份資料,對一對准備再婚的老人,就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進行詳細約定,約定內容細到房產、生活費、醫療費、子女關系、離婚、其他財產(企業、汽車等)、一方去世、兩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都做了詳盡協議規定.(有老年人看到這可能頭痛了.不要怕,有專門的機構如天津市社會科學院與**機關合作開辦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見證處就受理擬定.) 其主張在婚前協議中明確如下三個不變,覺得很好,現把大致內容陳述如下,僅供參考: 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是否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還是寫在婚前協議中由雙方自酌) 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如無子女一方可立遺囑申明由配偶(再婚老伴)繼承還是子女外有親緣關系人繼承. 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系不變」。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 (一)是稱呼不變。老年人再婚之後,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當然如沒有財物圖謀願改稱另當別論) (二)是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後,子女仍要贍養親生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 (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 (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我們生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瞬息萬變千變萬化是一種必然,在這當中老年再婚卻需要穩定的情感、穩定的婚姻.因為老人時日無多經不起情感的挫折和折騰.所以婚前協議就是為情感的持續,婚姻的穩定書寫的寫了一個承諾,是等同與甚至實際意義更重於結婚證書的法律文書. 以上有些條款讀起耒涼颼颼,聽起來冷冰冰.但恰恰是由於老人再婚婚前考慮不周,因財產贍養繼承與對方子女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婚後起波瀾乃至再婚後過不到頭又離婚為數者不少.再婚後又喪偶的老人與對方子女對薄公堂也多有先例.所以一份婚前協議應是婚後穩定和幸福的保障.所以\\\"先小人後君子\\\",防患於未然,訂一份婚前協議,在老人銀發黃昏戀中也是很需要的,不知您認可與否?!
❷ 再婚老人的婚前協議和遺囑問題,請教!
婚前父來親名下的財產有過世自母親的一份?
不是這么理解。是因為你們母親死後她的遺產沒有分割,所以房子什麼的,你們是應該有份的。你父親不能完全處分。比如你母親死後,你父親再婚前買了房子,那就是獨立產權,他可以完全用遺囑處分。
遺囑恰恰是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前婚後無關。應該是如果沒有遺囑,他們婚後的財產你這個繼母就肯定要繼承到的。
私立遺囑很難避免。你能保住的就是你們母親的遺產相應份額。最好能通過醫生或病歷證明老人神志不清,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然後協議就會生效了。
❸ 老年人再婚婚前協議是什麼,有必要嗎,具體要怎麼寫
最近看到一份資料,對一對准備再婚的老人,就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進行詳細約定,約定內容細到房產、生活費、醫療費、子女關系、離婚、其他財產(企業、汽車等)、一方去世、兩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都做了詳盡協議規定.(有老年人看到這可能頭痛了.不要怕,有專門的機構如天津市社會科學院與**機關合作開辦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見證處就受理擬定.)
其主張在婚前協議中明確如下三個不變,覺得很好,現把大致內容陳述如下,僅供參考:
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是否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還是寫在婚前協議中由雙方自酌)
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如無子女一方可立遺囑申明由配偶(再婚老伴)繼承還是子女外有親緣關系人繼承.
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系不變」。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
(一)是稱呼不變。老年人再婚之後,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當然如沒有財物圖謀願改稱另當別論)
(二)是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後,子女仍要贍養親生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
(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
(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我們生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瞬息萬變千變萬化是一種必然,在這當中老年再婚卻需要穩定的情感、穩定的婚姻.因為老人時日無多經不起情感的挫折和折騰.所以婚前協議就是為情感的持續,婚姻的穩定書寫的寫了一個承諾,是等同與甚至實際意義更重於結婚證書的法律文書.
以上有些條款讀起耒涼颼颼,聽起來冷冰冰.但恰恰是由於老人再婚婚前考慮不周,因財產贍養繼承與對方子女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婚後起波瀾乃至再婚後過不到頭又離婚為數者不少.再婚後又喪偶的老人與對方子女對薄公堂也多有先例.所以一份婚前協議應是婚後穩定和幸福的保障.所以\\\"先小人後君子\\\",防患於未然,訂一份婚前協議,在老人銀發黃昏戀中也是很需要的,不知您認可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