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書節育措施怎麼填寫,有填寫好的範本嗎,謝謝了
這個採取的什麼就填什麼實在不會就空著當場問問工作人員
② 獨生子女證在哪裡辦需要什麼證件
辦理獨生子女證一、應該提交的資料: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回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答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二、辦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辦理條件的,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二)、由申領人單位、戶籍地(如申領人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個鄉鎮的,可分別在其戶籍地申請領取),鄉鎮計生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夫妻雙方各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發證之月起憑證享受規定的獎勵和優待。
③ 晚婚假擬取消 一張表告訴你多少福利沒了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據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草案中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同時,晚婚晚育假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規定被刪除,也意味著「晚婚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帶著時代特色的詞彙將逐步淡出計生領域。
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沒了
網路上最受熱議的就是,晚婚假沒了。
計生法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和福利,源自於1970年代起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下面的表格是我們現在擁有的婚假產假福利:
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不再
根據之前的政策,獨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不少優惠。
首先是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然後可以憑證每月領到一定數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在北京,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10元。另外,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前的醫葯費,可以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報銷。
此外,經單位批准,女職工可以三年獎勵費為代價增加三個月產假。
獨生子女母親滿55周歲,男方滿60周歲,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另外,在農村養老保險和安排宅基地等問題上,獨生子女父母應給予優先照顧。
在河南,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此外,獨生子女父母在農村調整責任田時,每人可以獲得雙份,涉及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也能多分一份,等等。
當然,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2016年二孩出生均合法 生育假將延長
舊的不去,新的不來。取消假期之後,就是增加新的假期。新的計生法通過之後,生育二孩將得到鼓勵,而且生育二孩的生育假也將延長。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
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人口計生法修正案實施之日,就是『全面兩孩』落地之時。」國家衛生計生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庄介紹,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如果獲得通過,修正案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201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修正案草案規定,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這一政策是為了因應「二孩政策」帶來生育假不足的問題。
「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後,不少用人單位對生育假的規定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個孩子可享受產假及各種獎勵假合計約半年;而生育第二個孩子,只能休假98天。對此,不少准媽媽心懷憂慮,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許了,為什麼第二個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對此,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人口計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規定,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那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都有什麼內容?在先前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二)提供避孕葯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後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舉個例子,江西農婦夏潤英2012年接受輸卵管結扎手術後吐血、腰痛、頭暈、嘔吐。2015年1月7日,她以一紙訴狀將當年對她實施結扎手術的地方計生委等部門告上法庭。這是全國結扎訴訟第一案。新計生法通過後,夏潤英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並且可以更好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規定,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註,可以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具體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根據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包括「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草案同時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這也延續了之前「禁止買賣買賣配子、合子、胚胎以及禁止實施代孕」的規定。
總的來看,此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配合二孩政策的放開進行,在刪除舊的福利待遇的同時,也規定了新的獎勵措施。晚婚假和獨生子女父母福利雖然走了,大家還是要對新的福利滿懷希望才行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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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節育措施怎麼填
上環,節扎,吃葯,你是哪種
⑤ 是獨生子女的要是男的結扎了跟女的補償一樣嗎
結扎屬於一種避孕措施,屬於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圍,同時也沒有針對結扎的相應補償。
對於生完二胎是不是必須結扎的問題,國家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婦提倡採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而所謂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是指生育一個子女後放環,生育第二個子女結扎。如果夫婦雙方都不適宜做結扎手術,可以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採取其他節育措施。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相關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我國計劃生育的方式是「提倡一胎」、「自覺避孕」、「自願一胎的給予獎勵」、「違規生育的給予經濟處罰」的綜合性生育計劃方式,言下之意,法律絕無強制絕育一說。
⑥ 超計劃外生育的責任由誰承擔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86-06-01
執行日期:1986-02-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直接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繫到加速現代化建設的進程,關繫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榮。為了有效地控制我省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
第三條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四條 省、市、地、自治州、縣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少生優生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城鎮人口(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縣(市)、市轄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①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②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
③經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④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⑤在礦山井下、海洋水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掌握,合理安排;符合上款①至④種情況之一或生第一個是女孩者,可予優先照顧。
凡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期必須在四周年以上,具體期限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規定。
嚴禁生育三胎和超計劃生育二胎。
第六條 夫婦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按女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的規定執行。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按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臨時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雙方緊密配合,共同負責,加強管理。
第七條 歸僑、僑眷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港澳同胞在內地的配偶,按本條例執行。
第八條 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可生育三個子女,嚴禁生育四胎和超計劃生育三胎。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九條 各市、地、自治州、縣,都要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城市的區和農村的鄉、鎮要按上級下達計劃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的要求,審批生育名單。對女性特別晚婚者,優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單位落實到人。
第十條 提倡優生、優育。堅決執行《婚姻法》有關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經縣以上醫院檢查證明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 優待與獎勵
第十一條 對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可享受下列優待:
(一)幹部、職工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七元,從發證之日起至十四周歲止,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一方是農民的,經費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城鎮待業人員和個體經營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工、招生、住房等方面給獨生子女優先照顧。
(三)母親產後享受三個月的產假待遇(包括國家規定的產假),不影響全勤評獎。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按計劃生育的有女無兒戶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優待辦法。在選派人員從事工副業時予以優先安排,興建房屋時優先解決住宅基地,積極扶持其發展生產、勞動致富。
對享受上述優待後,超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所在單位扣回所享受的費用。
第十二條 終身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妻,幹部、職工年老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工資百分之百發退休金的除外)。農民年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給予適當照顧。無子女的幹部、職工年老退休時,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無子女的農民喪失勞動力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要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養老金制度,並積極辦好敬老院。
第十三條 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對城鎮個體經營戶、待業人員和農民晚婚晚育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 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行政、事業單位,可按幹部、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提取獎勵金;其經費從事業單位收入或自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可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單位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提取,作為計劃生育獎勵金。
農村的計劃生育積極分子,因開展計劃生育工作誤工,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給予誤工補貼。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改變重男輕女的舊風俗,實行婚事新辦,鼓勵男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有女無兒戶的老人也可以隨女遷入男家的村居住。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間視為直系親屬。農村有女無兒戶的女兒和城鎮男幹部、職工結婚,應允許女方及其子女的戶籍留在本村。上述落戶、居住、留戶人員與所在村農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工人退職退休後,其女兒、女婿有按規定頂招的權利,有女無兒戶父母,可以享受其女兒或女婿直系親屬勞保醫療待遇。
第四章 限制與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者,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國家幹部和職工超計劃生育二胎的,除由所在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外,在經濟上由夫妻所在單位分別扣罰各方不低於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超計劃生育費,從小孩出生至七周歲止;違反生育間隔期限生育的,處罰至間隔期滿為止。多胎生育者,從嚴處罰。
(二)城鎮個體經營戶和待業人員超計劃生育二胎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工商行政管理、勞動服務部門應協助執行。
(三)農民超計劃生育二胎的,處罰夫妻雙方不低於當地勞動力每年平均總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超計劃生育費,其處罰期限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規定。多胎生育者,從嚴處罰。
(四)非婚生育的,參照上述規定對男女雙方處以罰款,從小孩出生之日起至結婚登記後一周年止。
超計劃生育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取、管理,用於計劃生育專項開支,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超計劃生育者,孕期檢查、接生和住院等費用自理,產假不發工資;幹部、職工男女雙方在三年內不得提職和領取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除外);農民在五年內不安排在鄉鎮企業工作,不辦理農業人口轉非農業人口。因超計劃生育造成生活困難者,不予補助。超計劃生育的子女從出生到七周歲,不得享受家屬統籌醫療、勞保醫療等集體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超計劃生育者,在城鎮的不增加住房分配標准,在農村的不增加住宅基地分配面積,在城鎮、農村均不增加徵用土地補償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或突破上級下達的生育指標的,行政、事業單位扣減當年標准工資總額百分之零點五的行政事業費,企業單位按當年計稅所得額扣減千分之二的企業留利,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執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阻礙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
(一)因夫妻一方落實節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的;
(二)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打擊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非醫療單位為他人非法墮胎或破壞節育措施的;
(五)遺棄、溺害嬰幼兒的;
(六)違章施行節育手術或醫務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手術事故的。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節育技術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實可靠的節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上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採取結扎措施。計劃外懷孕婦女要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日起,休息三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後一周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當天休息一天。
(三)輸精管結扎,休息七天。
(四)單純輸卵管結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十四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十七天。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補救措施技術復雜的,休息三十天,同時結扎輸卵管的,休息五十一天。產後結扎輸卵管的,按產假另加二十一天。
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二十三條 接受節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幹部、職工工資照發,不影響全勤評獎;農民可減免本人應負擔的集體義務工。
實行結扎或人工流產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營養補助。
結扎手術後,醫生認為必須由對方或他人停工護理時,經單位領導批准,護理人在護理期間的工資照發,或給予誤工補貼,不影響全勤評獎。
第二十四條 對施行結扎手術後,子女死亡或嚴重殘疾,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縣(市)、市轄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免費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不斷提高手術質量。各級醫院、婦幼保健院和計劃生育技術部門要認真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婦幼保健工作。
經縣以上技術小組鑒定,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者,計劃生育、衛生部門要負責治療。需要休息的,工資照發。因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承擔。
因節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民、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救濟補助。國家幹部和職工,可按照工傷事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群眾團體、軍隊、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都有宣傳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要加強檢查督促,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對不貫徹執行本條例,嚴重影響控制人口增長,經上級幫助教育仍不改正的單位領導人和有關人員,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以至處分。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條例適用於駐廣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部隊、中央駐廣東所屬單位。
附: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全文
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條文中的「公社」改為「鄉、鎮」:「生產大隊、生產隊」改為「村」或「當地集體經濟組織」:「社員」改為「農民」。
二、第一章增加二條:
一條是:「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條是:「省、市、地、自治州、縣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檢查監督。」
三、第三條改為: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城鎮人口(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縣(市)、市轄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①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②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
③經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④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⑤在礦山井下、海洋水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掌握,合理安排;符合上款①至④種情況之一或生第一個是女孩者,可予優先照顧。
凡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期必須在四周年以上,具體期限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規定。
嚴禁生育三胎和超計劃生育二胎。「
四、第六條改為:
「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可生育三個子女,嚴禁生育四胎和超計劃生育三胎。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五、第二章增加三條:
一條是:「夫婦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按女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的規定執行。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按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臨時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雙方緊密配合,共同負責,加強管理。「
二條是:「歸僑、僑眷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港澳同胞在內地的配偶,按本條例執行。」
三條是:「提倡優生、優育。堅決執行《婚姻法》有關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經縣以上醫院檢查證明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不得生育。」
六、第七條改為:
「對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可享受下列優待:
(一)幹部、職工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七元,從發證之日起至十四周歲止,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一方是農民的,經費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城鎮待業人員和個體經營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工、招生、住房等方面給獨生子女優先照顧。
(三)母親產後享受三個月的產假待遇(包括國家規定的產假),不影響全勤評獎。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按計劃生育的有女無兒戶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優待辦法。在選派人員從事工副業時予以優先安排,興建房屋時優先解決住宅基地,積極扶持其發展生產、勞動致富。
對享受上述優待後,超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所在單位扣回所享受的費用。「
七、第八條、第九條合並為一條並改為:
「終身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妻,幹部、職工年老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工資百分之百發退休金的除外)。農民年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給予適當照顧。無子女的幹部、職工年老退休時,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無子女的農民喪失勞動力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要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養老金制度,並積極辦好敬老院。」
八、第十條改為:
「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對城鎮個體經營戶、待業人員和農民晚婚晚育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並為一款並改為:「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行政、事業單位,可按幹部、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提取獎勵金;其經費從事業單位收入或自有獎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可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單位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提取,作為計劃生育獎勵金。」
十、第十四條改為:
「對違反計劃生育者,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國家幹部和職工超計劃生育二胎的,除由所在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外,在經濟上由夫妻所在單位分別扣罰各方不低於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超計劃生育費,從小孩出生至七周歲止;違反生育間隔期限生育的,處罰至間隔期滿為止。多胎生育者,從嚴處罰。
(二)城鎮個體經營戶和待業人員超計劃生育二胎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工商行政管理、勞動服務部門應協助執行。
(三)農民超計劃生育二胎的,處罰夫妻雙方不低於當地勞動力每年平均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超計劃生育費,其處罰的期限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規定。多胎生育者,從嚴處罰。
(四)非婚生育的,參照上述規定對男女雙方處以罰款,從小孩出生之日起至結婚登記後一周年止。
超計劃生育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取、管理,用於計劃生育專項開支,不得挪用。「
十一、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合並為一條並改為:
「超計劃生育者,孕期檢查、接生和住院等費用自理,產假不發工資;幹部、職工男女雙方在三年內不得提職和領取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除外),農民在五年內不安排在鄉鎮企業工作,不辦理農業人口轉非農業人口。因超計劃生育造成生活困難者,不予補助。超計劃生育的子女從出生到七周歲,不得享受家屬統籌醫療、勞保醫療等集體福利待遇。」
十二、第二十條改為:「超計劃生育者,在城鎮的不增加住房分配標准,在農村的不增加住宅基地分配面積,在城鎮、農村均不增加徵用土地補償費。」
十三、第二十一條改為:「違反本條例或突破上級下達的生育指標的,行政、事業單位扣減當年標准工資總額百分之零點五的行政事業費,企業單位按當年計稅所得額扣減千分之二的企業留利,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執行。」
十四、第二十二條改為:「有下列阻礙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
(一)因夫妻一方落實節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的;
(二)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打擊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非醫療單位為他人非法墮胎或破壞節育措施的;
(五)遺棄、溺害嬰幼兒的;
(六)違章施行節育手術或醫務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手術事故的。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改為「接受節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幹部、職工工資照發,不影響全勤評獎;農民可減免本人應負擔的集體義務工。」
十六、第二十五條改為:「對施行結扎手術後,子女死亡或嚴重殘疾,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縣(市)、市轄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免費施行吻合手術。」
十七、第二十六條改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不斷提高手術質量。各級醫院、婦幼保健院和計劃生育技術部門要認真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婦幼保健工作。
經縣以上技術小組鑒定,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者,計劃生育、衛生部門要負責治療,需要休息的,工資照發。因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承擔。
因節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民、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救濟補助。國家幹部和職工,可按照工傷事故處理。「
十八、第五章增加一條:「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實可靠的節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上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採取結扎措施。計劃外懷孕婦女要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十九、第二十三條第(六)項改為:「補救措施技術復雜的,休息三十天,同時結扎輸卵管的,休息五十一天。產後結扎輸卵管的,按產假另加二十一天。」
二十、第二十八條改為:「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十一、刪去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其他條款,為使文字表述准確、規范,作相應的文字修改。
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議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標注](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章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國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不得生育第三個孩子。
夫妻生育必須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條 凡居住在我省境內的我國公民,以及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公民離開省境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必須抓緊抓好。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人口計劃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人口計劃,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並把人口計劃的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條 婦聯、工會、共青團、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組織、社會團體要協助政府推行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推行計劃生育要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並積極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章節]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條 省、市、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有人分工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嚴格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地區人口預測和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年度人口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負責計劃生育幹部的培訓;
(四)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推廣節制生育的新技術、新方法,負責避孕葯具的管理、發放,指導節育避孕措施的落實,組織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的研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工作;
(五)負責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六)負責計劃生育的統計。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對計劃生育經費作出安排,保證計劃生育手術和宣傳、培訓等必需經費的開支。鄉、村兩級的計劃生育經費主要在鄉(鎮)統籌費中解決。
各地應逐步建立和推廣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事業等單位,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企業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並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辦事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市設立計劃生育指導所、葯具管理站,縣設立計劃生育指導(服務)站,鄉(鎮)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設立計劃生育服務室,承擔本地區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葯具管理與發放等任務。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可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合同的款項由縣(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制定。
[章節]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國家提倡晚婚晚育,凡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女方年滿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第十四條 國家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十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縣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喪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華僑、歸僑或從港、澳、台來本省定居,只有一個孩子的;
(六)夫妻婚後五年未育,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診斷為不孕症者,經過批准收養一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的;
(七)夫妻一方為兩代獨子女,或夫妻均為獨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
⑦ 獨生子女申請書上節育措施怎麼填
也就是你夫婦現在採取的避孕節育措施,包括:葯具(避孕葯、避孕套等)、放置宮內節育器(上環)、男扎、女扎等。 如果你夫婦未採取上環、結扎等長效節育措施,就填寫「葯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