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相關人士回答:父母對子女的救助義務是否由婚姻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推得從而進一步推得子女對父
父母對子女有教育、保護、撫養的義務,不止婚姻法,還有未成年人專保護法。這些義屬務主要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你說的救助義務沒有法律相關條文。成年子女如果已婚,夫妻間就有了相互扶養的義務,配偶就要對他進行你所謂的救助了。
見死不救則是在任意公民之間都違反法律也違反道德的,和是否有親緣關系無關。但是要在法律上認定因「見死不救」構成故意或過失殺人則需有相應證據,不是你主觀認為那麼簡單。
❷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有哪些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❸ 如何理解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父母撫養教育了子女,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後代,他們理應得到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該規定,老年職工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領取退休金,沒有親屬供養的老人可以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發展的現階段,贍養老人還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
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作用。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於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贍養人的義務具體還應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❹ 關於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當然可以!子女扶養老人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也不因離婚後一方未盡撫養子女義務而解除,這又不是等價交換。
❺ 法律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具體有哪些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父母可直接向子女索要,也可請求組織調解,說服子女給付,亦可通過訴訟,追索贍養費。義務人有能力撫養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應依法強制執行並可責令先行給付。
新婚姻法第24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呃,這個應該不算是責任...呵呵,順手寫上了...
❻ 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義務
贍養義務。子女的生命是父母給的,是父母養大的,法律上和道義上都要求子女善待和贍養父母。
❼ 父母對孩子的遇難有救助義務在刑法第幾條有規定
在刑法中沒有規定,在《婚姻法》中有對孩子義務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❽ 對於孩子跟配偶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嗎,如果可以救助而沒有救助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嗎對父母有法定的救助
法律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了救助義務,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施以法律強制力予以調整。雖然這種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但符合相應條件時也可以轉化為刑事法律關系(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義務人(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致人死亡的,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一、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條件: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就是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犯罪。除了應當具備一般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外,其構成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一) 行為人負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為義務
行為人有阻止他為死亡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核心,反映了此種犯罪之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的本質特徵。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無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義務(非道德義務),則其就根本不具備成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二)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
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行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必須結合行為當時的客觀環境,以行為人本人的能力為依據。
(三)不作為行為與他人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行為人消極地不進行某種義務所要求的動作而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這種死亡結果是行為人的不作為造成的,不作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該說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中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近有學者提出「以條件關系和相當關系作為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標准或作為犯罪客觀的歸責,是理所當然的」,在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中,條件關系即如果行為人為一定行為則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那麼行為人的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條件關系,如果行為人為一定行為,損害結果仍會發生,則認為無條件關系。在已經具備條件關系下,還要運用相當關系進行判斷,即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通常是否會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可以說有此不作為,發生他人死亡結果的概率有多大。這一概率的判斷應當以行為人自身的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驗及周圍環境等綜合加以分析。如某甲帶鄰家小孩兒外出遊玩,小孩兒不慎掉入路旁小河中,某甲擅於游泳但其也明知小孩兒水性極好便未予救助,不料上游水庫違反常規放水,將小孩兒沖走致使其溺水死亡。此例中如小孩兒掉入水後,某甲即拉其上水,則無論後來有何變化,小孩兒均不會死亡,因此,某甲的不作為與小孩兒之死有無前者即無後者的條件關系,但是,是否在小孩兒水性極好且水庫一般不會反常放水的情況下某甲的不作為也會導致小孩兒溺水死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某甲的不作為與小孩兒之死並無相當關系,對某甲的不作為不可歸責。
在認定因果關系時只有條件關系與相當關系同時具備時才能認為行為人的不作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附:《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❾ 不真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是子女(成人)負有對父母的救助義務
根據《婚姻法抄》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C、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D、教育與保護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