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改制前欠職工的工資,葯費,養老保險金怎麼入賬
河北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
職工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關於依法規范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的有關要求,正確處理和調整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合理處置企業國有資產,規范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的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是指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省本級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
第三條企業改制應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改制後的企業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新型勞動關系。
第四條根據改制後的企業性質,分以下情況調整勞動關系,合理計算、預留或支付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
(一)企業改制為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指國有股佔50%以上,下同)的,通過變更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調整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變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二)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沒有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對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計算並預留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原企業留用職工依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等費用可以貨幣形式支付,也可以資產形式支付。以資產形式支付的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也可以轉作新企業對留用職工的負債。
第五條要確保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的有關資金或資產落實到位。資金來源包括:
(一)企業凈資產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二)企業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的國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關部門、省級授權經營機構可在內部調劑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
(四)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
第六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取或支付下列費用:
(一)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集資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費用;
(三)改制前企業欠繳的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
(四)改制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統籌費;
(五)實行內部退養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到退休前的各項統籌保險費用;
(六)企業按規定實際負擔的離退休人員自改制基準日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費用;
(七)因工傷殘人員、職業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關費用;
(八)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生活費;
(九)企業職工遺屬補助費。
第二章勞動關系的調整及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
第七條企業改制後,國有股東仍絕對控股的,企業應通過與原企業職工變更或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原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所簽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餘期限不足3年的,應延長至3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的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企業應當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同時與繼續在新企業就業的原企業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職工,合同期限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計算並預留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在改制後企業就業的職工要計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高於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的,按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封頂。
計算平均工資中所稱的工資是指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的應發工資,其數額應與企業上報的統計年報一致。
第九條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計算:
(一)特殊工種職工的折算工齡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年限;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應為連續工齡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招收的職工應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四)退役軍人(包括退役士兵、復員、轉業的士兵或軍官)入伍前的工齡、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合並計算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五)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沒有享受過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仍按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計算在崗工作年限。
由個人自願造成的不在崗年限視為不在崗年限。
第十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選擇自謀職業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謀職業的職工視同在業人員,不再享受事業保險待遇。
企業在計算一次性安置費總費用時,可按企業所在設區市統計局發布的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的人數計算,如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高於所在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可按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計算。
企業向自謀職業職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費用時,應根據工齡的長短分檔次發放,本企業自謀職業職工每年工齡應補償的一次性安置費,應按企業所有自謀職業職工累計的一次性安置費總額除以累計工齡計算,但最高不得高於全省上年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改制企業職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的鑒別,應以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為准(招入和調入人員以檔案記載為准),復轉軍人以1995年1月1日為界。
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職工工齡已滿35年、女職工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內部退養職工的有關費用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職工退養期間的基本生活費標准,可按改制前企業實際執行的標准執行,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二)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費部分,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基數和統籌費率及職工的原繳費工資標准計算到退休年齡;
(三)改制後的企業可將這部分內部退養人員的企業繳費部分隨改制後在職人員一並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時將上述費用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內部退養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改制前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殘人員(含職業病患者),改制時應首先給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可按現行規定的標准計算10年,醫療費按企業工傷殘人員前三年實際發生的平均數計算10年,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支付實行工傷統籌前的個人費用和加入統籌應繳納的費用。7-10級工傷殘人員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除計發其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外,還應按工傷保險規定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費,按改制前企業實際支付的標准計算相關費用到病退年齡,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屆時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十三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同時終止原勞保醫療制度。改制前未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葯費,應當由改制企業結清,如不能結清作為改制費用處理。對改制時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總額的一定比例預提10年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改制費用,並一次性移交醫療保險機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費,可按照現行規定能夠標准預提10年,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規定的標准和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五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享受職工遺屬補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現行規定標准計算到70周歲,子女計算到18周歲(18周歲高中未畢業的,計算到高中畢業),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的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六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離退休人員自改制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的取暖費、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副食補貼和國家規定的勞模津貼、專家津貼等合理費用,按照企業改制前實際支付的費用項目和標准計算,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上述費用的支付。上述人員70周歲以後的統籌外費用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改制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改制時,其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調整與企業在職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改制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涉及調整勞動關系的其他改制費用,由省政府國資委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改制企業,採取聯席辦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職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職代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所表決方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改制企業在改制前應按照《河北省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實施辦法》(冀國資[2003]5號)進行清產核資,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要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帳、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涉及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由上級工會單獨組織,工會資產不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企業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的,應一並進行審計。凡改制為國有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資產損失核銷。改制企業清產核資中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評[2003]72號)、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的規定,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基礎上,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核實認定後核銷國家所有者權益,省財政廳要在業務上對此進行監督。核銷處理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省政府國資委應事前徵求省財政廳意見。
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對資產損失核銷後的無效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可採用資產剝離的方式,由省政府國資委移交省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經營、管理和處置,收回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審計報告,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和土地估價機構,對改制基準日的企業資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按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准,同時資產評估結果應向改制企業全體職工張榜公布,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額。多個國有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時,應當包括所有國有股東享有的國有股權益。
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新的企業劃型標准,小企業的職工全部買斷企業國有凈資產,並一次性付清價款的,根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國資企字[1998]63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國資委核准可享受合理優惠。
第二十六條企業改制,通常通過轉讓方式置換存量國有資產和吸收非國有資本增量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應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和《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6號)的規定,規范操作。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三)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
(四)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需按照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出資人審定,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第二十七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凈資產在支付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後,剩餘的凈資產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置:
(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轉讓形式轉讓給新的投資人或企業職工,轉讓收入上交國有資產出資人;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轉讓收入,納入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
(二)作為國有資產出資與外商、民營企業等投資人合資組建新的公司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三)實行產權或股權劃轉,用於其他企業改制。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機構和省直部門負責改制的企業,用於改制的國有資產存量可實行內部調劑。
第二十八條國有企業改制時,除軍隊移交企業外不計算職工購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企業改制時國有凈資產不足以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03]23號)的規定,可將應得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填平企業凈負債和安置職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和填平企業凈負債的,屬於部門負責改制的可用本部門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進行調劑,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內部企業改制的,可實行內部調劑,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和其他方式解決。
第四章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管理
第三十條對解除勞動合同後自謀職業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對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留用到改制後新企業的職工,其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費用,可以資產方式支付,並採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以資產方式支付給職工本人的經濟補償金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權,原企業欠發的職工工資和用於生產經營的職工集資款,經職工同意,也可轉為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
整體置換企業國有凈資產的,可以先整體轉讓國有凈資產,從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資金來源中支付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
(二)對以資產方式支付的未能轉股又難變現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用於職工安置的費用,經協商可以轉為改制後新企業對相關職工的負債,並採用備付金的方式管理。備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工會進行監督,如發現備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隱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業工會應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和省總工會報告。為確保備付金安全,改制後新企業應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和易變現的不動產等,向改制企業工會議置抵押擔保,比照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償使用備付金。
第三十一條企業改制方案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資產處置方案、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和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備付金管理方案,分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總工會負責審核把關,出具審核意見,作為審批企業改制方案的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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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機關單位以前在企業需補繳養老金,記賬憑證怎麼做
「」機關單位以前在企業需補繳養老金,~」??
機關單位的人員以前在企業需補繳養老金?
這個補繳個人款全額自負,收付憑證入其他應付款核算。
『叄』 按差額繳納養老金的事業單位怎麼做賬,會計分錄
支付養老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設置「其他應付款」賬戶進行核算。該賬戶,屬於負債類賬戶,貸方登記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方登記償還或轉銷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月末,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暫收的結存現金。本賬戶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戶。
(3)國庫支付企業欠交養老金怎麼做賬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各種應付、暫收或退回有關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支付有關款項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
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
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與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對應月對應日進行計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計算利息。例如:
1月1日存入,2月1日計算利息天數為30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
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計算利息天數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
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計算利息天數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
同時,與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據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計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隨央行利率調整而及時調整。
『肆』 公司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會計分錄怎麼作
公司為員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會計分錄如下:
1、計提單位社保金
借:管理費用-社保金-養老保險金
借:管理費用-社保金-失業保險金
借:管理費用-社保金-工傷保險金
借:管理費用-社保金-醫療保險金
借:管理費用-社保金-生育保險金
借:管理費用-社保金-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單位交納社保
同時做個人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養老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失業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醫療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養老保險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失業保險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醫療保險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住房公積金
2、交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單位交納社保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養老保險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失業保險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醫療保險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等
3.發放工資: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社保-人名(已經預繳但次月已辭職無工資或不夠扣款的人員在工資表中已負數列式企業代繳的五險一金個人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養老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失業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醫療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住房公積金
4.分配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成本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收回代扣個人社保時(辦理轉社保關系時)
借: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社保-人名
同時做(如果工資表中沒有體現代扣的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就要做這個分錄否則應付職工薪酬會有借方余額,如果工資表中已經體現了代扣的個人五險一金部分就不做此筆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養老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失業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醫療保險金
應付職工薪酬-代扣個人社保-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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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財政退回多扣的養老保險如何做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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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的處理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一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項目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稅工資來提取,這樣稅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一金」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一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據了解,目前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由此產生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收處理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十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因此,除「三險一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均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保險費,都是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由於職工個人不繳納,因此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陸』 企業從工資里扣除養老保險怎麼做賬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回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答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柒』 養老保險費怎麼做賬
養老保險的會計核算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1)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2)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捌』 事業單位養老金清算款掛賬其他應付款,那退回這部分清算款到財政局怎麼做賬
1、對於公司注銷清算,於清算完畢、注銷登記後,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余額,同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余額,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額均為零,從而予以銷賬。
2、對企業應付款達三年以上未付出的,在企業注銷之前此款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注銷登記時,應付款項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玖』 養老保險的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交養老保險可以按管理費用或者應付職工薪酬的費用做會計分錄。
一、養老、醫療、失業一般統稱這社保金,分為個人交納部分和企業交納部分,因此對於這兩部分的處理是不同的。 個人部分,應計入「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企業部分則計「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二、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企業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 (個人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基金;交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基金 貸:銀行存款 ;從工人工資中收回個人部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 如果是社會靈活就業人員,計入「應付福利費」,如果不是,一般不能報銷,如果報銷了,要計入他的工資總額,並按「勞務報酬」計交個人所得稅。
『拾』 補交的養老保險金怎麼做賬務處理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等費用(公司承擔部分),其他應收款(個人承擔部分)
貸:應付職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養老金補交需要個人的年齡要在勞動年齡限制內,男性是60周歲,女性是55周歲。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導致斷交,公司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
(10)國庫支付企業欠交養老金怎麼做賬擴展閱讀:
交養老保險金注意事項:
1、參保人員必須達到退休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以上,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如果不中斷繳費,當然可以維持。
2、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3、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
4、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繳費,其繳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按一定的數額繳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補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