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贰』 安徽省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安徽省养老金上调方案具体如下:第一,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第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养老金两元。非常简单,缴费时间越长,增加的退休基本养老金越高。相应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不包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做法。也就是说我们缴费年限15年零一个月,也是按照16年计算缴费年限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这样多余一个月缴费年限就非常划算了。北京市的调整方案,是每多一个月增加0.25元。第三,按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角进元)。不包括社保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者补助,也不包括职业年金。第四,对高龄老人倾斜照顾。到2019年12月31日,年龄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和满85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分别调整为140元、180元、280元和39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是100元、130元、210元和290元。
法律依据:《安徽省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分别为140元、180元、280元、390元,在以前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分别为100元、130元、210元和290元,在以前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叁』 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19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3、倾斜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7元的,调整到2827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肆』 2019年河南退休金上调方案
河南省对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上调养老金,整体调整水平为5%左右。
2019年河南退休金上调方案:
(一)调整人员范围:按照国家的要求,都是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是2018年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三)调整方式:按照国家的要求继续实施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种养老金调整方式。
定额调整贯彻的是公平部分,所有退休人员都增加基本养老金47元。
挂钩调整又分为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缴费年限挂钩贯彻的是长缴多得的原则,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贯穿的是多缴多得的原则。
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养老金1.3元,同时再按2018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只按照本人2018年12月养老金水平的2.6%进行增加,没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
倾斜调整:年满65岁不满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年满90岁以上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按照上述办法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伍』 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雹碧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指圆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唯肆塌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陆』 上海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细则
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出台,从5月起上海市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标准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54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县财政对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承担相应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待遇调整)
本市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以及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3600元的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县财政对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承担相应的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制度内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九条(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老制度衔接)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锁定人群、待遇平稳过渡”原则处理。
(一)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可以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承担,使用完毕后由区县财政继续承担。
(二)新农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高于基础养老金的100元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项目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政府确定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受理。
第二十四条(经办管理服务)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工作经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
建立市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参保信息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4月30日。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柒』 山东济南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相信大家最近都在关注山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其实大家看了之后又什么感想呢?和以往的又有多大的差别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山东济南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情况吧,
山东济南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两部分相结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1月26日(农历小年)发放到位,特殊调整中按职称、退休年龄等分四类提高养老金。
这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据介绍,四类特殊调整的人群为:
1、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
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4、原工商业者
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统一负责。
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的增加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捌』 黑龙江2019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养老金上调应该更加注重公平性,不能完全按照工资收入“多缴多得”,更应该考虑物价、身份级别、年龄、城乡差别等因素,建立补贴激励之际,将目前的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
养老金上调调整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不对、院校等单位退休的退休人员。
养老金上调计算公式
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
因此,2018年黑龙江省主要会调整挂钩调整。按比例挂钩,黑龙江省去年只有0.5%,这个变化也不会太大,顶多下降0.1%。
按照工龄调整下降,其实也不会很多,顶多有2.5元变为2.2或者2.3元左右。
总的来说,我们黑龙江的平均退休工资是比较低的,国家在对其调整退休金的时候会进行适当倾斜照顾,它的增长幅度可能会达到5.1%或者5.2%左右。
我们国家要求各地要将本地的实施方案5月31日前,报告人社部批准后实施,预计很快各省的实施方案就可以公布了,很有可能6月份我们就可以拿到退休待遇了,请大家耐心等待。
有人会说,黑龙江的累计结余已经是负的232亿了,怎么还可以增长养老金呢?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国一盘棋,国家会对黑龙江进行额外的支持,而且今年我们国家的全国调剂金制度已经建立,对于我们各地养老金增长是一个坚强的支撑,所以大家放心,我们国家的养老金会持续稳定的向上增长的。
;『玖』 2019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及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近日正式出台。江苏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将从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3月底、确保4月底前到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注重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江苏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都将参加普遍调整。普遍调整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在按上述三项增加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4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2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对于年满70、75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除了参加普遍调整,还要再适当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
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日前正式出台。江苏省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普调体现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挂钩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要求,江苏省普调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按照普调的前两项计算,每人至少增加85元,再加上第三项按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部分,以及对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托底”因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最低增加100元以上。
同时,普调的第二项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长的可以再多加一些。如果缴费年限达到40年,此项增加的养老金可以达到120元,比缴费年限20年的多60元。
普调的第三项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对于那些缴费基数高且缴费年限长的人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此项增加的养老金也就高。如果本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