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女有没有孝敬父母的义务
有。。
首先父母把你带到这个世界上给了你一切。。。在你小的时候不会吃,内不会喝的时候给你喂养容大。。。在养你的同时他们不仅用物质上给予你,更多的是精神上日夜为你操劳。。。在十八岁之前父母有义务抚养你。。但十八岁及成人之后就要尽义务去赡养他们。。。这是在道德和素养上都能考虑到的。。。古语说得好:“百行孝为先”。
另外从法律上,也规定了子女都有孝敬父母的义务。。。
基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更应该孝敬父母。。。
Ⅱ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只有女儿的怎么办
《民法典》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不违法,儿媳不赡养公婆也不违法。
不管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我们都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律义务。可能因为《民法典》刚刚实施,引发大家关注。但《民法典》并没有对我们以前的法律规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进行颠覆。相较而言,《民法典》的多数条款还是沿用原先法律规定。新增的规定,修改的规定,其实都是少数。
不过很多父母又受传统观念影响,在财产分配上却没有考虑女方,或者女方分配的较少。因为父母的不公平或区别对待,导致子女在承担赡养义务上有所抱怨。所以父母怎么处理子女之间的关系,本身也很重要。
Ⅲ 法律从哪一年开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至少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Ⅳ 中国法律中有没有要求子女孝顺父母
法律没规定子女必须孝顺父母,但孝顺父母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法律有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那这就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了。实际上法律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宜,也不可能将所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
个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会上大量行为还是靠道德、风俗习惯来调整的。
Ⅳ 关于孝顺父母的法律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回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答,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Ⅵ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只有女儿的怎么办
有些事情虽然没有法律束缚,但可以用道德实现解决,这就取决于每个人的思想认知了。其实就是法律上很难保证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如果没收入的也很难拿钱养父母,因为现金没有,总不能把资产卖了吧,今天卖台电视,明天卖台冰箱?最后还是要看个人良心。
现在的民法典就是告诉我们以后别再养孩子了,儿媳没义务赡养公婆,女婿没有赡养岳母岳父的义务,那还养孩子干嘛?自己过好自己就行了。
赡养不赡养这个问题应该是真对儿女们来说的,知于儿媳,女婿,从法律上讲,人家确实没赡养的义务,但如果继承老人的遗产了,就必须赡养老人的义务。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听过吗,如果你是个好媳妇,服侍照顾公婆,你老公一样会照顾岳父母,另外看双方有没有兄弟姐妹,应该往好的方面想,不要总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约束更应该要自我约束,凭良心。人不要总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丧尽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时候要凭良心道德做人底线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础上来处理判断。这样社会才和谐美满。希望你摆正心态,不要总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为自己的邪恶辩护。
如果你俩在婚姻期间你赡养父母的费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摊的,如果你挂了,你们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没办法平摊了,相对应的媳妇不用赡养公婆这是好多年前都规定过的,现在国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权利分享给了男人一点,这就坐不住了吗?
Ⅶ 父母老了,有的子女尽孝,有的子女不尽孝,在法律上有没有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对于亲生子女来说,不以财产,关系等问题而变化;对于养子女/继子女来说,要看实际情况
就目前法律框架下,亲生子女(不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别人合法收养的子女)对父母具有绝对法律义务,父母年迈且失去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子女必须承担赡养的。之前有抛妻弃子的老人回来找成名的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例,法院最后还是判决子女要尽义务。而如果是养子女/继子女的话,如果关系确实破裂,可以依法解除关系,但子女一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一笔赡养费用
但是目前的法律,一般只限于经济层面的赡养,对于精神抚慰方面的并无明确的规定和尺度,仅有上海有两例父母起诉要求子女探视的案例。因为经济赡养法律上比较好判定尺度,但是精神抚慰这种尽孝,法律并没有办法判定标准,而且精神抚慰这方面也强迫不得,如果子女和父母关系确实紧张,强行要求精神抚慰适得其反
Ⅷ 法律上叔叔没有子女谁来赡养
一、法律上叔叔没有子女谁来赡养
1、法律上叔叔没有子女谁来赡养,需视情况而定:
(1)在法律上,侄子女对叔叔没有法定赡养义务,除非有侄子女与叔叔依法成立抚养关系的;
(2)叔叔如果符合五保护标准的,可以与政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政府供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赡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2、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3、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Ⅸ 法律上儿媳妇儿有孝敬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妇孝敬公婆不是法定义务,是传统美德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彰显。儿媳与公婆的亲缘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婚姻关系的基础则不存在亲缘关系,因此法律上没有对这种关系赋予法定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配偶只是“应当协助”,并非赡养人。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9)在法律上由谁来孝顺父母的扩展阅读:
案例: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公婆起诉儿子儿媳,法院:只有儿子有赡养义务,儿媳真没有……
1月20日,湖南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Ⅹ 法律上叔叔没有子女谁来赡养
法律上叔叔没有子女没有人有赡养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就自食其力,如果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可以申请低保,也可以与政府签订遗赠扶养的协议,由政府进行供养,所以侄儿侄女没有赡养义务,除非有侄子女与叔叔依法成立抚养关系的。
首先,赡养的义务- -般是指子女对父母。《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对旁系血亲有法定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其次,叔叔如果符合五保护标准的,可以与政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政府供养。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