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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領導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7-20 01:52:31

①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② 中辦國辦對國有企企業的離休人員管理如何規定

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並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
社會化管理移交的完成時限及范圍。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將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為廣大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務,切實保障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合法權益。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並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中央金融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託管企業的退休人員視為已移交,原則上參照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不移交。辦理社會化管理移交的方式。國有企業和各區(縣、市)政府統一對接,統一辦理移交手續,原則上不由退休人員自己單個辦理。
國企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移交居住地所在區、縣(市)退管服務機構:檔案及黨組織關系移交的問題。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區、縣(市)退管服務機構集中統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退休人員檔案由企業保管。黨組織關系轉往其居住地的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要對退休人員人事檔案進行清理規范。由縣(市、區)級以上黨委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領導幹部、涉密人員等的人事檔案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管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問題。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原享受的補充醫療保險相關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待遇水平不降低。

③ 中國石化員工退休年齡是多少

男年滿60歲,女工來人年滿自50歲,管理崗位年滿55歲。

中石化職工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條件,我國現行職工退休年齡依舊執行《國務院關於個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中、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中國石化領導人員退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④ 中國石化二級企業領導退休年齡是多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公務員工齡滿三十年,可以申請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必須退休。參公人員參照執行。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法定退休年齡。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⑤ 央企領導退休年齡新規

法律分析:按照中組部和國資委的規定,一般來說,央企領導退休年齡是60周歲,視情況可以放寬至63周歲。60歲是央企領導的正常退休年齡,央企的副職領導基本是執行了「60歲退休」這個「體制內的硬杠杠」,基本是到點就退。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⑥ 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對離退休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因此,離退休工作部門及人員要努力做到。
1.敬業愛崗,以熱情周到地為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為中心,以讓離退休老同志滿意為標准,更好地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老同志,發揮他們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難,落實政策,為老同志做好事、辦實事。
2.認真落實,積極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動,宣傳離退休老同志為電力事業所做的貢獻和他們的優良品質,宣傳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
3.做好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來訪工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要做到認真研究,件件有迴音。對來訪的離退休老同志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百問不厭,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幫助解決,不拖拉、不推諉、不敷衍。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不能辦的事,要解釋清楚。
4.為老同志服務要全心全意、滿腔熱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貼心人。努力創造條件,拓展活動內容,開展豐富多彩的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使老同志老有所樂。
5.堅持定期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情況,徵求意見,讓老同志及時了解電力事業改革、發展的情況,為電力事業建設出謀獻策。
6.要堅持經常、有計劃地適時開展走訪慰問活動,把走訪慰問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節)、「十、一」(老年節、中秋節),對離退休老同志普遍慰問,發慰問品或慰問金。離退休老同志住院後,由離退休工作部門代表工區領導前去探視,其探望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元。
7.離退休職工去世後,要前往職工家中慰問,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對家屬提出的不附和規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釋工作;對喪事過程中的各種迷信活動,要進行教育制止。認真按政策規定落實撫恤金、喪葬費、遺留問題等。
8.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黨組織________發(________)________號文執行,即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職工管理服務費及辦公費,工區可根據費用成本核定一定標准執行。以上經費由退休管理辦公室統一掌握使用,各項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⑦ 中石化人勞2014文件

中國石化人〔2015〕85號

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為保障和促進中國石化深化改革、轉型發展,妥善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等所產生離崗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石化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依法合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離崗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離崗人員基本生活。
(二)效益導向。貫徹黨組「養人不養企業」要求,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三)分類指導。構建完整政策體系,實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針對不同情況分類制定具體政策,合理確定待遇,尊重離崗人員選擇,鼓勵單位結合實際創新分流安置辦法。
(四)配套實施。與深化勞動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基礎、實行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緊密結合,系統配套推進,強化擇優機制。
(五)積極穩妥。認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規履行民主程序,加強宣傳解釋,規范工作程序,落實維穩責任,穩妥組織實施。

二、適用對象
(一)本意見適用於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嚴格「三定」競爭上崗(包括因年齡、體力等難以適應高勞動強度崗位工作)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傷病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等。
(二)本意見規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錄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及2014年10月1日後招錄且目標配置為關鍵崗位或已經從事關鍵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本意見中的離崗人員僅指上述適用人員。
(三)2014年10月1日後招錄,目標配置為主體崗位或普通崗位,且離崗時未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務派遣制員工失去崗位的,單位應依法和勞務派遣協議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崗位的,單位應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積極盤活、鼓勵退休、適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離崗人員主要通過內部競爭上崗、單位外部上崗、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停崗留薪等六種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內部競爭上崗。
1.單位內部出現崗位空缺的,可組織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擇優上崗後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2.單位有適於離崗人員從事的崗位,且相關崗位使用有其他類別用工的,應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類別用工,騰出崗位供離崗人員競爭上崗。
(二)單位外部上崗。
1.單位外部(包括中國石化系統內、系統外)有崗位需求時,可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為有意願和能力的離崗人員實現單位外部上崗提供幫助。
2.系統內有用工需求時,單位應積極組織力量通過系統內業務承攬、人力資源輸出、人事調動(包括階段性調動)等方式實行人力資源統籌配置,離崗人員可參加統籌配置崗位的競爭上崗,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統籌配置崗位、崗位所在地區等情況,按照不同的人力資源統籌配置方式,經與崗位需求單位協商後,明確統籌配置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總部通過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幫助單位開展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工作。單位開展系統內業務承攬取得顯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國石化整體成本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對承攬方給予一定鼓勵。
3.系統外有適於單位承包的業務或批量崗位需求時,單位可組織力量作為承包方承包系統外業務,或組織批量輸出人力資源,離崗人員可參加涉及崗位的競爭上崗,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系統外崗位、崗位所在地區等情況,明確系統外上崗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開展系統外業務承包或批量人力資源輸出且取得顯著成效的,在確保單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給予一定鼓勵。
(三)提前退休。
1.按照「兼顧歷史、積極穩妥」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辦理提前退休(含退職,下同,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執行退休人員相關待遇。
2.單位應積極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合理確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范圍;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大、離崗人員分流安置任務重的單位,可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探索對不屬於特殊工種范圍的離崗人員辦理提前退休。
3.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可對辦理提前退休的離崗人員給予一定補助;經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並取得支持,辦理提前退休的離崗人員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養老保險費。
(四)內部退養。
1.離崗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雙方簽訂協議,可按中國石化有關規定實行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管理,實發基本生活費按不高於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2.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兼顧歷史情況,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離崗人員辦理內部退養給予一定補助。
(五)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1.經單位與離崗人員協商一致,離崗人員願意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簽訂協議,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2.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外,單位還可合理設置支付條件給予一次性補助。
3.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要及時幫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及住房公積金轉移、人事檔案移交、黨團關系轉移等手續,按規定處理企業年金事宜。
4.按本意見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補助政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執行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僅適用於改制分流工作結束前按協議解 除勞動合同政策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六)停崗留薪。
1.離崗人員未通過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實行停崗留薪,執行停崗留薪待遇。對停崗留薪人員可實行階段性放假,但應定期到單位報到,參加學習培訓和相關活動。
2.停崗留薪初期,單位應根據離崗原因等適當降低停崗留薪人員待遇,並隨離崗時間延長逐步降低。長期停崗留薪的,按照距離法定退休年齡時間越長、本單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則,可以內部退養待遇為基準梯次降低確定待遇,並與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銜接。在符合所在地規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制。
3.停崗留薪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具備或符合相關條件時,可進一步通過相關渠道分流安置。停崗留薪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終止勞動合同。對本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停崗留薪人員,應合理設置停崗留薪期限,期限內經安排工作但期限屆滿仍未上崗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4.鼓勵單位結合實際進一步積極創新停崗留薪人員分流安置辦法,鼓勵和支持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
(1)單位可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幫助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停崗留薪人員提高自主創業能力。
(2)停崗留薪人員願意嘗試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的,可與單位簽訂協議,約定保留一定期限勞動關系以及期間的相關事宜,期限結束後,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繼續停崗留薪。
(3)對有自主創業意願但缺乏啟動資金的停崗留薪人員,單位可探索引入社會資金設立「自主創業基金」給予一定支持和幫助。
(4)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優先吸納停崗留薪人員為條件,利用非核心業務閑置資產與管理規范的社會單位進行合資經營,或將閑置資產租賃給有資質的社會單位經營。
(5)單位可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停崗留薪人員到改制企業、業務(服務)外包的承包方工作。

四、工作職責
(一)總部有關部門和事業部負責組織和指導單位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審批關停並轉計劃和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單位做好業務調整、發展轉型、資產處置、人員分流安置等工作,幫助單位協調和爭取地方政策。對重大關停搬遷項目:
1.發展計劃部、企業改革管理部、資本運營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研究明確業務調整和發展轉型方向,指導並審核單位編制的關停搬遷及產權調整變動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與地方接洽、協商,爭取政策支持。
2.財務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指導並審核資產處置、土地補償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向地方爭取土地補償、資金籌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人事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指導並審核人員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向地方爭取辦理提前退休、再就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組織和協調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
4.總部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單位相關工作。
(二)單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根據總部要求,編制產業結構調整總體方案、嚴格「三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組織實施並保持生產經營平穩運行和隊伍穩定。在人員分流安置方面:
1.要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渠道和政策,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選擇和綜合利用各種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明確分流安置政策,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備、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後組織實施;對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制定人員分流安置專項方案,並按要求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告。
2.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離崗人員較多的單位,要成立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領導組織,設立辦事機構、搭建協同工作的平台。
3.要按照總部審定的辦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上,認真有序組織開展離崗人員分流安置,積極穩妥落實每個環節工作。
4.要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提前退休、再就業等人員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幫助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內部退養、停崗留薪等渠道在單位內部安置較多離崗人員的單位,要按照《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積極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作為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享受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政策。有條件的單位可與地方協商探索實行離崗人員委託管理。

五、分流安置辦法
(一)對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包括油區停產、輸油氣管線停運、工程隊伍壓減、煉化裝置關停或搬遷,所屬單位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以及相關業務調整經營管理方式實施外包等)成建制產生的離崗人員,按以下辦法分流安置:
1.業務屬於短期或階段性停工停產的,涉及人員一般實行業務培訓與階段性放假相結合,停發與崗位相關的津貼補貼,減發或停發績效獎金。
2.業務屬於長期或永久性關停並轉的,單位應綜合運用相關和補助。對其中按組織調動方式到系統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補助,
3.其餘離崗人員實行停崗留薪,按停崗留薪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因傷病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主要通過以下辦法分流安置:
1.對年齡較大,符合提前退休、內部退養條件的離崗人員,主要通過辦理提前退休或內部退養安置。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離崗人員,可適當放寬辦理內部退養的年齡條件,也可實行停崗留薪但參照內部退養人員管理和確定待遇。
3.離崗人員屬於工傷的,相關待遇應符合國家和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的規定。
(四)直屬單位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合資公司,因產業結構調整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合資公司章程實施人員分流安置。對我方委派人員、組織安排成建制進入合資公司人員,按相關協議或約定執行。

六、其他事宜
(一)直屬單位的所屬單位成建制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由直屬單位負責其內部退養、離退休等人員的管理事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二)單位在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業務骨幹、防止人才流失。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單位緊缺人員和骨幹人員,除牽頭組織員工自主創業或牽頭作為外包方承包單位業務的外,一般不按本意見相關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和補助,也不長期實行停崗留薪。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人員范圍。
(三)總部結合加強用工總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勵約束辦法,對控制總量、優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離崗人員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單位給予獎勵。對因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不力造成穩定問題的單位,總部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罰。同時,為促使單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總部根據單位產業結構調整情況適當核減工資總額和相應人工成本指標。
(四)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支付經濟補償、補助金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事宜,按國家和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五)單位在對部分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特殊群體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可參照本意見相關政策執行,但須報經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同意。
(六)本意見規定與以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單位按本意見制定的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與以往單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則上不追溯。

七、工作要求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涉及離崗人員切身利益,事關中國石化深化改革、轉型發展的大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黨政領導共同負責、加強領導;要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研究政策,兼顧區域、板塊平衡,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組織實施;要認真分析評估穩定風險,制定維穩預案,落實維穩責任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有效防範和化解矛盾;要加強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和業務幫助,協同推進工作,保持企業穩定。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2015年2月27日印發

⑧ 中石化2015年內退政策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文件中國石化人〔2015〕85號關於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為保障和促進中國石化深化改革、轉型發展,妥善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等所產生離崗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石化實際,提出如下意見:一、工作原則(一)依法合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離崗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離崗人員基本生活。(二)效益導向。貫徹黨組「養人不養企業」要求,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三)分類指導。構建完整政策體系,實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針對不同情況分類制定具體政策,合理確定待遇,尊重離崗人員選擇,鼓勵單位結合實際創新分流安置辦法。(四)配套實施。與深化勞動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基礎、實行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緊密結合,系統配套推進,強化擇優機制。(五)積極穩妥。認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規履行民主程序,加強宣傳解釋,規范工作程序,落實維穩責任,穩妥組織實施。二、適用對象(一)本意見適用於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嚴格「三定」競爭上崗(包括因年齡、體力等難以適應高勞動強度崗位工作)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傷病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等。(二)本意見規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錄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及2014年10月1日後招錄且目標配置為關鍵崗位或已經從事關鍵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本意見中的離崗人員僅指上述適用人員。(三)2014年10月1日後招錄,目標配置為主體崗位或普通崗位,且離崗時未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務派遣制員工失去崗位的,單位應依法和勞務派遣協議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崗位的,單位應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積極盤活、鼓勵退休、適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離崗人員主要通過內部競爭上崗、單位外部上崗、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停崗留薪等六種渠道妥善分流安置。(一)內部競爭上崗。1.單位內部出現崗位空缺的,可組織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擇優上崗後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單位有關規定執行。2.單位有適於離崗人員從事的崗位,且相關崗位使用有其他類別用工的,應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類別用工,騰出崗位供離崗人員競爭上崗。(二)單位外部上崗。1.單位外部(包括中國石化系統內、系統外)有崗位需求時,可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為有意願和能力的離崗人員實現單位外部上崗提供幫助。2.系統內有用工需求時,單位應積極組織力量通過系統內業務承攬、人力資源輸出、人事調動(包括階段性調動)等方式實行人力資源統籌配置,離崗人員可參加統籌配置崗位的競爭上崗,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統籌配置崗位、崗位所在地區等情況,按照不同的人力資源統籌配置方式,經與崗位需求單位協商後,明確統籌配置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總部通過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幫助單位開展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工作。單位開展系統內業務承攬取得顯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國石化整體成本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對承攬方給予一定鼓勵。3.系統外有適於單位承包的業務或批量崗位需求時,單位可組織力量作為承包方承包系統外業務,或組織批量輸出人力資源,離崗人員可參加涉及崗位的競爭上崗,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系統外崗位、崗位所在地區等情況,明確系統外上崗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開展系統外業務承包或批量人力資源輸出且取得顯著成效的,在確保單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給予一定鼓勵。(三)提前退休。1.按照「兼顧歷史、積極穩妥」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辦理提前退休(含退職,下同,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執行退休人員相關待遇。2.單位應積極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合理確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范圍;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大、離崗人員分流安置任務重的單位,可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探索對不屬於特殊工種范圍的離崗人員辦理提前退休。3.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可對辦理提前退休的離崗人員給予一定補助;經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並取得支持,可為辦理提前退休的離崗人員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養老保險費。(四)內部退養。1.離崗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雙方簽訂協議,可按中國石化有關規定實行內部退養,內
部退養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管理,實發基本生活費按不高於正常退休待遇控制。2.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兼顧歷史情況,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離崗人員辦理內部退養給予一定補助。(五)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1.經單位與離崗人員協商一致,離崗人員願意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簽訂協議,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2.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外,單位還可合理設置支付條件給予一次性補助。3.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要及時幫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及住房公積金轉移、人事檔案移交、黨團關系轉移等手續,按規定處理企業年金事宜。4.按本意見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補助政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執行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僅適用於改制分流工作結束前按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政策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六)停崗留薪。1.離崗人員未通過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實行停崗留薪,執行停崗留薪待遇。對停崗留薪人員可實行階段性放假,但應定期到單位報到,參加學習培訓和相關活動。2.停崗留薪初期,單位應根據離崗原因等適當降低停崗留薪人員待遇,並隨離崗時間延長逐步降低。長期停崗留薪的,按照距離法定退休年齡時間越長、本單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則,可以內部退養待遇為基準梯次降低確定待遇,並與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銜接。在符合所在地規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控制。3.停崗留薪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具備或符合相關條件時,可進一步通過相關渠道分流安置。停崗留薪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終止勞動合同。對本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停崗留薪人員,應合理設置停崗留薪期限,期限內經安排工作但期限屆滿仍未上崗的,應解除勞動合同。4.鼓勵單位結合實際進一步積極創新停崗留薪人員分流安置辦法,鼓勵和支持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1)單位可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幫助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停崗留薪人員提高自主創業能力。(2)停崗留薪人員願意嘗試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的,可與單位簽訂協議,約定保留一定期限勞動關系以及期間的相關事宜,期限結束後,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繼續停崗留薪。(3)對有自主創業意願但缺乏啟動資金的停崗留薪人員,單位可探索引入社會資金設立「自主創業基金」給予一定支持和幫助。(4)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優先吸納停崗留薪人員為條件,利用非核心業務閑置資產與管理規范的社會單位進行合資經營,或將閑置資產租賃給有資質的社會單位經營。(5)單位可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停崗留薪人員到改制企業、業務(服務)外包的承包方工作。四、工作職責一)總部有關部門和事業部負責組織和指導單位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審批關停並轉計劃和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單位做好業務調整、發展轉型、資產處置、人員分流安置等工作,幫助單位協調和爭取地方政策。對重大關停搬遷項目:1.發展計劃部、企業改革管理部、資本運營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研究明確業務調整和發展轉型方向,指導並審核單位編制的關停搬遷及產權調整變動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與地方接洽、協商,爭取政策支持。2.財務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指導並審核資產處置、土地補償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向地方爭取土地補償、資金籌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3.人事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指導並審核人員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向地方爭取辦理提前退休、再就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組織和協調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4.總部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單位相關工作。(二)單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根據總部要求,編制產業結構調整總體方案、嚴格「三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組織實施並保持生產經營平穩運行和隊伍穩定。在人員分流安置方面:1.要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渠道和政策,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選擇和綜合利用各種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明確分流安置政策,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備、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後組織實施;對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制定人員分流安置專項方案,並按要求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告。2.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離崗人員較多的單位,要成立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領導組織,設立辦事機構、搭建協同工作的平台。3.要按照總部審定的辦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上,認真有序組織開展離崗人員分流安置,積極穩妥落實每個環節工作。4.要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提前退休、再就業等人員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幫助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內部退養、停崗留薪等渠道在單位內部安置較多離崗人員的單位,要按照《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積極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作為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享受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政策。有條件的單位可與地方協商探索實行離崗人員委託管理。五、分流安置辦法(一)對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包括油區停產、輸油氣管線停運、工程隊伍壓減、煉化裝置關停或搬遷,所屬單位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以及相關業務調整經營管理方式實施外包等)成建制產生的離崗人員,按以下辦法分流安置:1.業務屬於短期或階段性停工停產的,涉及人員一般實行業務培訓與階段性放假相結合,停發與崗位相關的津貼補貼,減發或停發績效獎金。2.業務屬於長期或永久性關停並轉的,單位應綜合運用相關
安置專項方案,並按要求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告。2.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離崗人員較多的單位,要成立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領導組織,設立辦事機構、搭建協同工作的平台。3.要按照總部審定的辦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上,認真有序組織開展離崗人員分流安置,積極穩妥落實每個環節工作。4.要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提前退休、再就業等人員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幫助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內部退養、停崗留薪等渠道在單位內部安置較多離崗人員的單位,要按照《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積極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作為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享受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政策。有條件的單位可與地方協商探索實行離崗人員委託管理。五、分流安置辦法(一)對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包括油區停產、輸油氣管線停運、工程隊伍壓減、煉化裝置關停或搬遷,所屬單位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以及相關業務調整經營管理方式實施外包等)成建制產生的離崗人員,按以下辦法分流安置:1.業務屬於短期或階段性停工停產的,涉及人員一般實行業務培訓與階段性放假相結合,停發與崗位相關的津貼補貼,減發或停發績效獎金。2.業務屬於長期或永久性關停並轉的,單位應綜合運用相關和補助。對其中按組織調動方式到系統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補助,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4.其餘離崗人員實行停崗留薪,按停崗留薪相關規定執行。(三)對因傷病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主要通過以下辦法分流安置:1.對年齡較大,符合提前退休、內部退養條件的離崗人員,主要通過辦理提前退休或內部退養安置。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離崗人員,可適當放寬辦理內部退養的年齡條件,也可實行停崗留薪但參照內部退養人員管理和確定待遇。3.離崗人員屬於工傷的,相關待遇應符合國家和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的規定。(四)直屬單位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合資公司,因產業結構調整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合資公司章程實施人員分流安置。對我方委派人員、組織安排成建制進入合資公司人員,按相關協議或約定執行。六、其他事宜(一)直屬單位的所屬單位成建制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由直屬單位負責其內部退養、離退休等人員的管理事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二)單位在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業務骨幹、防止人才流失。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單位緊缺人員和骨幹人員,除牽頭組織員工自主創業或牽頭作為
外包方承包單位業務的外,一般不按本意見相關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和補助,也不長期實行停崗留薪。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人員范圍。(三)總部結合加強用工總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勵約束辦法,對控制總量、優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離崗人員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單位給予獎勵。對因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不力造成穩定問題的單位,總部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罰。同時,為促使單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總部根據單位產業結構調整情況適當核減工資總額和相應人工成本指標。(四)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支付經濟補償、補助金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事宜,按國家和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五)單位在對部分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特殊群體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可參照本意見相關政策執行,但須報經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同意。(六)本意見規定與以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單位按本意見制定的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與以往單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則上不追溯。七、工作要求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涉及離崗人員切身利益,事關中國石化深化改革、轉型發展的大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黨政領導共同負責、加強領導;要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研究政策,兼顧區域、板塊平衡,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組織實施;要認真分析評估穩定風險,制定維穩預案,落實維穩責任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有效防範和化解矛盾;要加強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和業務幫助,協同推進工作,保持企業穩定。中國石化集團公司2015年2月18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辦公廳2015年2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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