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能申請公租房嗎
這是某地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和具體規定,供參考: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二)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三)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
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
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各類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提供: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主城區戶籍人員)
身份證、居住證(非主城區戶籍人員)
(三)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
(四)勞動合同
(五)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分配證明
(六)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工作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
(七)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有單位的還需提供住房證明
(八)屬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九)屬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十)屬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以上材料各1份,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二、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主城區戶籍人員)
身份證、居住證(非主城區戶籍人員)
(三)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
(四)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
(五)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收入證明
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六)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有單位的還需提供住房證明
(七)屬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八)屬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九)屬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以上材料各1份,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三、主城區退休人員提供: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主城區戶籍人員)
(三)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
(四)養老待遇領取證明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
(五)有單位的提供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六)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有單位的還需提供住房證明
(七)屬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八)屬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以上材料各1份,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提供: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主城區戶籍人員)
身份證、居住證(非主城區戶籍人員)
(三)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
(四)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分配及社保或公積金繳納證明
(五)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有單位的還需提供住房證明
(六)屬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七)屬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八)屬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以上材料各1份,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2. 退休人員能申請公租房嗎
退休人員只要抄符合公租房申請的標准,也是可以申請公租房的。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2)退休人員申請住房請求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退休職工什麼條件可以申請自住房
自住房即自住型商品房。這個概念是由北京市提出的,目前也只有北京市有自住房。
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0月22日發布,2013年北京將推出2萬套自住型商品房,2014年計劃推出5萬套左右。此類住房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購條件的家庭;購買此類住房後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後上市收益的30%上交財政。
自住型商品房申請條件
1、名下無房或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戶籍家庭可申請自住型商品房;
2、符合購房條件且名下無房的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暫住證,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保或個稅,可以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3、單身者申購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需年滿25周歲;
4、本市戶籍的無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輪候經適房、限價房的家庭可優先購買。
4. 上海退休工人怎麼申請經濟適用房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上海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適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適房。
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准,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5. 請問退休人員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嗎
北京市申報經濟適用房的方法,你可以參考下面的條件:
一、 京政發[2007]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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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委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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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 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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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建委根據需求和資源狀況,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收購計劃。各區縣政府負責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問題。對部分房源不足的區縣,市建委可以適當調劑。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採取集中建設和商品住房項目配建方式籌集,也可採取在市場上收購二手房、單位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房屋等方式籌集。
第十二條 採取集中建設方式的,項目用地由市、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提供,由市、區縣政府組織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
採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規劃委、市國土局等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時,與商品住房項目同時招標、配套建設,分別銷售、分別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保持合理的開發規模,戶型設計控制為中小戶型,具體標准由市規劃委制定。
第十五條 收購二手房、單位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房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按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節能省地的原則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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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項目開發成本、稅金、利潤組成,通過競價或政府審核方式確定或調整。有關競價方案或價格審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建委等部門辦理。
第四章審核與銷售
第十七條 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四)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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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輪候搖號配售。其中劃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以及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配售。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准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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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
上述由政府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已經由市建委備案的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局處理。
(二)違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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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縣建委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住房的差價,並對建設單位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建委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管理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審核窗口辦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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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手續,可持原核准通過的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標准與規定程序申請輪候,符合條件的納入輪候范圍,輪候時間從原核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文件。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 9 - (全文結束)
二、關於印發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準的通知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京建住〔2007〕1129號
關於印發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2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7〕27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我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准入標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每年公布的標准。
其中,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總資產凈值中除拆遷補償款及房屋折價外,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項之和不超過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收入的認定標准。
二、2007年城八區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標准(詳見附表1、附表2)。
三、各遠郊區縣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各自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保障住房准入標准,並頒布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八區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收入、
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2、北京市城八區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表1:
北京市城八區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1人 696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15萬元及以下
2人 1392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23萬元及以下
3人 2088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0萬元及以下
4人 2784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8萬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3480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40萬元及以下
註:人均580元/月
附表2:
北京市城八區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萬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萬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萬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萬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萬元及以下
6. 退休人員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根據國家《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回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答)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退休了如果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各地規定標準是可以申請公租房的。
希望採納
7. 退休人員可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8. 退休人員申請商業住房貸款有哪些條件
不可以申請啦 因為申請住房貸款的人必須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而退休人員是不符合這一條件的。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單位職工;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 (4)有足值的抵(質)押物作為貸款的抵押擔保。 《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縣級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9. 退休後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廉租房申請條件: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廉租房申請條件可以不全部滿足的: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離婚不足2年的;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獲得補償安置的;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的;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10. 離婚的退休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
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退休也可以申請。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不得申請廉租房,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以下是廉租房的申請條件和不得申請的條件: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要符合當地標准;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二,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