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工正常退休是否公司有補償
職工正常退休,公司是沒有補償的,辦理正常退休後就享受國家養老待遇。
㈡ 企業員工到退休年齡了被辭退有什麼補償沒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內六條規定,容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㈢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㈣ 解僱正常退休職工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退休後再返聘的,若被單位解僱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動部辦公廳有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即不發給經濟到償金。就是說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體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的,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全,但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有的按約定支付。
㈤ 企業關閉職工補償標准已到退休年齡的有補償嗎
企業關閉補償的只補償企業內還未退休的職工,已到退休年齡的已在享受退休金了,無其他補償了
㈥ 達到女職工退休年齡,正常退休,公司有補償嗎
既然公司沒有要求她3月份終止勞動合同,而且9月份辦理正常退休,說明公司還是內沒有侵害職工的權容益,只是在程序上沒有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續簽勞動合同;當初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不會存在現在的問題了。但是這只是操作層面的缺憾,恐怕仲裁也不會支持要公司給予補償的請求。
㈦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公司一定要支付其補償金嗎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同終止的;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是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不屬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結清工資即可,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㈧ 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1、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紀,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法律依據:《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濟問題的復函》
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一、你委《有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未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退出勞動崗位是否需經濟補償的請求》(東勞仲委[2009]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合同終止。現有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前,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㈨ 達到退休年齡後公司有沒有補償金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3,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㈩ 公司員工退休後,是否有補償
公司辭來退一名違紀員工,支付該源員工30天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但該員工還向公司要求除通知金及補償金外再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給她,否則拒絕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請問如何處理?問題補充:公司安排該員工上海出差三個月,三個月過後因為上海項目變動公司要求她繼續出差,她因個人原因拒絕再出差。而她現在的崗位還是要出差的。所以公司決定將其辭退。發出辭退通知書該員工已簽字,公司支付其30天工資做為代通知金,及一個月工資做為補償金(該員工已滿半年)。現該員工提出要求,除代通知金及補償金外,公司還應會一筆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