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應當留下部分生活費。
㈡ 法院退休人員能否當原被告代理人
法官法的是這么說的: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也就是說如果在退休後兩年內,對方不是以律師身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話,那麼是可行的,只要在判決書上沒有寫:某某某律師。就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如果退休後兩年之後,那麼無論他是否以律師身份,都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如果對方退休後,無論退休多久,擔任了原來任職的法院審判的案件的代理人的話,那麼是違法法律規定的。
最後如果你覺得對方可能有迴避情形的話,你可以當庭申請迴避。
你現在最好的方法是上訴。如果你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的問題,你可以匿名舉報。
㈢ 有法院判決書確認勞動關系就可以辦退休手續嗎
1、法院判決書確認勞動關系,只不過是依據勞動法規和《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於勞動糾紛案件的判決為確認勞動關系,而法院判決書不可能作為許可退休的依據;
2、所有境內退休與否得管理均有社會保障和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的范疇,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才可作為許可退休的依據: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對於我國退休制度實行的社會保障,只要你的繳費年限(含1992年前工齡、軍齡以及下鄉年數)超過15周年,年齡達到國家法定年齡(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職工50周歲),不管你在職與否就可以申辦退休手續、批准後次月領取社保局發給的養老金。
4、一旦確定了勞動關系的,退休與否也與勞動糾紛案件被訴訟的單位沒有關系,只有在存在勞動關系時期,被訴訟的單位按照國家法規、按照單位和個人比率繳納五金一險的事情;
㈣ 法院判法定退休勝訴中法可以判退休嗎
批准退休是行政機關的權利,是人社局根據國家規定的審批。
如果職工認為自己不符合退休年齡或條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人社局是被告,單位是第三人
法院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才判定退休是否合法的問題
法院不直接判斷是否退休的問題
㈤ 法院工人能提前退休嗎
事業單位工人,不能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