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離婚了孩子戶口怎麼遷過來
法律分析:爸爸媽媽離婚,孩子判給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需要資料與步驟如下:1、離婚證;2、子女戶籍、出生證明、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出;3、子女年齡尚小,無戶籍的,須憑離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戶口簿等資料,向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申請戶籍;4、根據離婚證上載明的子女所有權內容,到子女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遷入證明,由當地派出所申領《准遷入證明》(加蓋居住地委員會證明章);5、子女戶籍所在地准入證明,並向子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明;6、遷移證到入戶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B. 父母離婚孩子戶口遷移規定
一般來說,離婚後給孩子遷戶口是隨著離婚問題的解決一起解決的。對於離婚夫妻的戶口辦理,根據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小孩的戶口可以隨父或隨母,屬於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
一、戶口遷移所需材料:
1、帶著房權證找准備遷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讓居委會把房屋編號、出具戶口准許遷入證明;之後帶著該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遷入證明;
2、帶著辦好的證明到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准許遷出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遷出證明;若有違紀違法等原因或居委會不同意則不能遷出;
3、帶著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辦理遷入手續,居委會編好戶號,之後帶著全部手續到房屋所在地辦理遷入手續。
二、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條件有: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
4、收養落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