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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孩子让子女养

发布时间:2020-11-27 11:20:21

1. 现在的人把自己的孩子丢给父母养,大家怎么看

你的话我赞同一半,不能一直带,但是偶尔带一段时间我觉得也不错啊,再说现在老年人退休了也很寂寞,无聊啊,在家带带孩子不是也挺好的吗

2. 生而不养的父母应该赡养吗

不可以。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当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去对抗赡养义务;即使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在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时向子女主张赡养权时也会得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因此,即使父母把孩子生下来没有抚养,但是不具有上述三个情形的,子女依然要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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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 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1、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2、过继出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但生父母立有遗嘱则可按照遗嘱继承。

3、过继子女既赡养了养父母,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父母生孩子让子女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 父母养大子女到底为了什么

有句话叫养儿防老,图的就是孩子将来为这个家做贡献,自己能有安乐的晚年。其次,孩子也寄予了父母的希望,是父母的生命延续。可能我们年轻的时候无法体会,等自己有成家的欲望,有生孩子想法的时候就知道了。我一朋友在社会混了几年就有这种想法了,感觉很累,自己有心无力了,非常渴望有个孩子,把他培养成最出色的。 孩子是父母的宝,所有的希望就在孩子身上了。
希望能帮到你

5. 请解释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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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依据

收养的法律依据有很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规定中国收养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收养法,该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收养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对收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收养内容的司法解释、意见,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国际条约等,都完善了中国的收养制度,规范了公民的收养行为,都是收养的法律依据。

6.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制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父母生孩子让子女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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