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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僱傭超退休年齡人員

發布時間:2024-03-29 06:58:27

⑴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⑵ 單位僱傭臨時工超過60歲可以嗎

法律分析:單位可以僱傭超過60歲的臨時工,但是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僱傭合同。按照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當退休。超過此年齡的員工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以僱傭的方式繼續工作,並且不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 用人單位聘用65歲以上人員做體力勞動合法嗎

僱傭65歲以上人員,不違反勞動法。目前法律,僅規定了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童工,特殊情況下可以僱傭16周歲以下人員,但需進行報備。僱傭65歲以上的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受民法典保護。
法律分析
男性超過60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就業協議或者聘用協議。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年滿60周歲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司聘用年滿60周歲的員工是合法的。員工不論多大年齡,都可以被聘用為公司員工,但該聘用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而屬於勞務合同。超齡打工者就業時雖然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可主動簽訂勞務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構成勞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⑷ 用人單位用65歲的員工違法嗎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六十歲的勞動者,超過六十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六十歲的勞動者,超過六十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僅規定禁止僱傭風格和說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十六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利。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依然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當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僱傭六十歲以上的老人是違反勞動法的嗎

不違反勞動法。
我國目前為止沒有法律禁止僱傭60歲以上的老人。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但是60歲以上老人不屬於勞動者,不能簽勞動合同,只能簽勞務合同。

⑹ 機關單位僱傭60歲以上老人看門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不需要,60歲以上老人,即為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已經不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規定雖然針對銀讓勞動者退休前已經和配螞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達退休年齡後雙方關系如何界定的問題,但其中體現了法規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資格的要求,即不超過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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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時要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成本控制等角度出發,自行決定是否僱傭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選擇僱傭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建議首先選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包括辦理了退休、離休、退職手續,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這樣雙方直接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需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單位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根據簽訂的《勞務協議》來明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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